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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第7期 分论坛四:数字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之一)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

20231118日下午130分,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四“数字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之一)”顺利举办。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廖益新教授主持论坛论坛主要围绕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国际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汤霞教授、广东财经大学孟国碧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王欣老师、广州商学院王一栋老师、伊犁师范大学薛远远老师、中国政法大学苗文卿博士分别以《区块链提单应用存在的问题与解困之道》《WTO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最新态势及中国因应》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适用条件解析》《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制度转型——从国家主义到分配正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立法分野与逻辑展开》《探析元宇宙的法律问题及治理路径》“数字丝绸之路”规则构建:区域主义多边化进路及中国因应》为题进行了分享,加深了与会人员对数字时代下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了解,引发了与会人员关于国际经济法学在数字经济新领域如何发展的思考,对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具有促进作用。

一、我国参与数字贸易治理,仍需制度与规则创新

近年来,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WTO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也成为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博弈的重要议题。为了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掌握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中国应推动完善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尽早提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中国方案。

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重塑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汤霞)。WTO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模式正从多边向诸边发展,内容从滞后性向前沿性转变,且主体上具有广泛性,地位存在极大差异。WTO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多元竞争的成因包括数字贸易成为全球经济竞争的新形态、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泛起、各国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争夺等多个方面。中国应当在国内层面完善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国际层面提升WTO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以应对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

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制度转型应从国家主义到分配正义(王欣)。利用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研究我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章或条款,分析发现,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有三方面的特点且与我国国内法的发展路径基本一致:承诺范围的扩大;强调培养共识而非改变国家的权利义务与行为;渐进式地实现法律协同。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路径体现了我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出现了“国家占有-个人生产-国家分配”模式到“国家与个人共同占有-个人生产-国家初次分配-个人参与分配”模式的逐步转向。这一转向可以“再校准”数字贸易“去规制”的法理,推动构建更为公平的贸易体制。

数字时代下,各经济体围绕数字贸易立法的分野与逻辑值得深入研究(王一栋)。数字贸易立法从层级划分,可从立法模式、立法议题和立法政策三方面展开。在立法模式问题下,单行立法足以体现数字贸易规则的专门立法价值,但却可能形成与传统经贸体系的分割;平行立法有利于搭建传统经贸规则与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衔接,但可能有损数字贸易规则的独立性。在立法议题选取中,传统南北议题分歧依然存在,但相互交叉的规则共性也不容忽视,数字贸易立法面临二元困境。在立法政策层面下,各国必须秉持的效率与秩序两大基本政策,在随着本国政策的国际性过程,将与政策中立性产生难以避免的“三元悖论”。我国的因应之策包括:主导构建参与更广泛的单行立法;在立法议题的选取上兼采横纵向议题的组合方式和模块化制度设计;充分加强政策杠杆在数字贸易规则中的协调作用。

二、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实现区域主义多边化

全球经济飞速发展,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相关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接踵而至,但数字贸易规则的多边化谈判仍长期困囿于各国的利益分歧。

鉴于WTO多边机制和传统经贸协议难以有效约束各国采取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措施,且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难以充分适应一国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规制的具体要求,因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CPTPP)等双边自由贸易协议,还提出了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即在明确禁止缔约方限制数据跨境流动或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同时,允许缔约方为追求正当公共政策目标 并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限制措施。

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有四项适用条件,即“正当公共政策目标受到损失”“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不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实现正当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孟国碧与郑田谊)四项适用条件既关系到缔约方能否成功援引例外使数据本地化合法,也关系到RCEP能否维持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和跨境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还关系到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会否被滥用。遵循四阶比例原则并参考WTO判例标准,对四项条件做出以下解释:正当公共政策目标受到“损失”应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和“不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可参考WTO判例确定判断标准,“实现正当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应遵循必要性测试,缔约方自裁权仅限判断援引例外的必要性。

“数字丝绸之路”的深化发展需构建区域层面与多边层面的数字治理规则(苗文卿)。面WTO的谈判分歧,区域性的数字规则越来越丰富、内容越来越深化。然而面对区域主义带来的弊端,越来越多的声音主张进行采用区域主义多边化的方式构建国际数字规则。强势输出高标准规则的美欧模板、规则灵活包容,便于吸收多元主体的DEPA和以低承诺水平规则为起点的RCEP作为三个代表性范本,为区域主义多边化的实现带来可能性。然而现有的区域规则在非歧视性、稳定性和趋同性三个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因此我国应当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区域主义出发点,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地推行数字规则多边化。

三、区块链和元宇宙等新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生机

随着跨境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比如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应用对于传统提单领域的发展的意义,以区块链等核心技术为基石的元宇宙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可能性,都将引发高质量发展经济贸易中的思考与创新。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领域最重要的单证之一,传统提单正面临无单放货问题、交易成本问题以及欺诈风险等困境(张丽英与肖钧文)。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传统提单领域,不仅可以解决纸质提单的弊端还可以突破传统电子提单技术上的限制。区块链提单已在我国成功落地,但针对区块链提单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等问题,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区块链提单系统实施细则,并进一步明确区块链提单的证据认定和区分区块链提单的法律适用。

随着元宇宙的成熟,它可能面临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和技术等各种风险和安全威胁,在其发展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治理措施(薛远远与张雨昕)。在元宇宙的建设过程中,应当以当前的技术为基础,构建并完善建设标准,充分发挥群体校验对新技术的快速反应能力,并形成全国范围的标准,防止超出伦理、道德乃至法律边界的研究活动。与此同时,现实社会也需要对尚处在成长期的元宇宙加以包容,贯彻以自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赋予虚拟社会自主发展的权力。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坚持网络主权,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努力构建元宇宙的良好国际秩序,明确提出元宇宙应遵守网络主权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元宇宙的应用条件与连接规则,结合外国实践、国家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指引,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在国际上积极创造、研发和宣传具有中华优秀文化内涵的元宇宙文娱产品,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任虎教授就区块链面临的实际问题、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不同国家间模式差异导致冲突、强调正当公共政策条款的建立对我国是否有利等问题向张丽英教授、研究员汤霞、孟国碧教授提出问题。发言人均进行了回答及深入的探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王燕教授对学者们的研究进行评议。她认为学者们的研究特点鲜明,充分表现出年轻学者在数字贸易、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数字经济发展等新领域研究中的创新精神。既有对基础概念、理论的回应和批判思维,也有对实际数字贸易的模版、规则、范本之间的解读,做到了新型创新理论与实践议题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