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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第9期 分论坛六:国际贸易法治实践的新问题(之二)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

20231118下午4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六“国际贸易法治实践的新问题(之二)”顺利举办。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国安教授主持论坛,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勇教授围绕发言展开点评。此分论坛主要围绕跨国补贴、碳边境、境外仲裁等议题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周一帆老师、复旦大学荆鸣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陈禹锦博士研究生、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咨询师杨洁、南京大学李烨博士研究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文旭副教授分别进行了题为《中美科技创新补贴的制度差异及潜在冲突》《跨国补贴的合法性悖论及其纾解——对“一带一路”合作与竞争关系的重思》《世贸组织〈补贴协定〉规制跨国补贴的限度与挑战》《气候治理政策的变化趋势:从碳边境到绿色供应链——以欧盟新电池法规为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与中国因应——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视角》《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仲裁:规则、实践与问题》的论文分享。此次分论坛引发了与会人员对国际贸易法治实践中潜在问题的共鸣与思考,呼吁正视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治进程中的问题,积极推动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贸易法治顺利前行。

一、科技创新补贴的差异及其潜在冲突

在全球贸易舞台上,科技创新补贴的不同实践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国际贸易法治实践中的新课题。

周一帆老师提出,创新理论和科技创新补贴共同构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科技创新补贴的理论依据和规则基础。即便如此,由于经济发展、制度文化、政策目标等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科技创新补贴制度仍存在不小的差异,而中国和美国便分别代表了不同国情下的制度实践

基于创新理论的三种模式和科技创新补贴的三点特征,周一帆老师分别阐述中美科技创新补贴共通的理论依据和规则基础。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目前中美间的科技竞争仍将持续甚至加剧,规范补贴的多边规则已经超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框架,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气候变化、人类健康、国家安全等议题也将进一步拉扯国家间合作的空间和限度。但全球科技的进步不仅造福中美两国国民,更是惠及其他更多国家和人民、应对未来发展、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人类健康、气候变化等人类共同挑战的必由之路。这应该成为中美两国在新起点、新征程上的共识,同时也是推动中美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二、跨国补贴的挑战与应对

荆鸣助理研究员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合作不断深入,跨国补贴的合法性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多国合作与竞争关系,成为当前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焦点之一。

跨国补贴系补贴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位于不同国家的补贴,无法被现行的多边补贴纪律覆盖。现有规制模式涵盖单边、区域和双边层面,包括反措施和国内立法、区域协定的非商业援助条款及双边协定的补贴限制。这些规制挑战现行国际规则,具有歧视性,且牵连第三国,面临合法性困境

此外,荆鸣助理研究员还提到,跨国补贴法律规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具有十分密切又微妙的联系,可谓对“一带一路”的双向聚焦。跨国补贴法律规制与“一带一路”的相关性具体表现为在法律上瞄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的用语,对其加以解释,借题发挥并大作文章;在事实上针对“一带一路”而发起,伴随“一带一路”而演进,对“一带一路”下企业和产品的伤害十分显著。此外, 跨国补贴现有规制的诞生在全球供应链变革和地缘竞争方面具有深层动因,以“零和”竞争为底层逻辑。“一带一路”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其合作的内核与跨国补贴现有规制诞生的“零和”背景逻辑存在固有的冲突。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下的海外投资遵循有效的竞争机制,才能从“零和”牌桌中破局。中国还应在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下加快配套竞争机制的构建,并在多边层面确立跨国补贴的合法性标准,倡导跨国补贴的多边法律规制。

三、气候治理政策的变化与中国因应

全球经济格局下,气候治理进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呈现出新的变化趋势国际贸易法治实践随之迎来新考验。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国,应当坚持气候治理多边主义的基本立场,统筹推进气候领域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促进国际气候规则与经贸规则的互动,推进气候治理国际法治体系的统一基础上,实现“一带一路”乃至全球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杨洁咨询师认为,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数字化转型和绿色转型,绿色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基于欧盟新的电池法规和介绍气候治理政策出现的供应链绿色监管特征,杨洁对经济全球化与气候政策变化进行关联分析,反映出气候治理政策向供应链扩张的发展趋势。她表示,这种新的特征将逐步产生供应链本土化效应,提高我国绿色产业竞争门槛,对此,我国相关产业需要尽早调整应对,提高生产能效和碳数据监测管理能力,我国政府也应当尤其注重参与绿色技术和国际气候合作以应对大国气候治理的竞争。

李烨博士表示,为了预防碳泄漏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进口商为调整范围内的进口产品购买与排放配额价格挂钩的碳证书。从法律性质来看,该机制兼有气候治理与贸易规制的双重效力,具有气候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视角,此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在推动区域碳交易市场建设,强化气候治理约束机制的同时,也将对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与气候协同治理产生阻碍。

李烨博士认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国,应当积极协调促进国际气候规则与经贸规则的互动,推进国际气候法治体系的统一。要积极运用“包容性”理念路径,抛弃“零和博弈”的冷战思维,加强气候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未来,在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前提下,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更加公平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最终实现国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仲裁的规则、实践与问题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加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

黄文旭副教授指出,我国仲裁服务市场国际化中的主要问题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仲裁的问题。尽管相关法规制度已有推进,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的落地仍然存在两大法律问题需要深入分析,一是我国境内仲裁市场是否向境外仲裁机构开放的问题,即境外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到中国进行仲裁,这一问题涉及仲裁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并非中国法院可以决定的事情。二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以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如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仲裁是否适用中国仲裁法?如何确定裁决的籍属?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些问题最终需要中国法院做出决定。

黄文旭副教授表示,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提供仲裁服务。但这一政策要落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明确。中国法院在2020年的最新司法实践表明,外国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视为“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要从根本上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撤销此类仲裁裁决和临时措施的管辖法院问题,应该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将仲裁地作为认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

论坛最后,刘勇教授就发言主题和汇报论文发表评议。他提到,此次分论坛各论文分享主题均紧扣当今国际贸易法治实践领域的热点问题,各与会学者展示了对相关论题的深刻理解,为国际贸易法治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启示。在全球化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迫切需要更加全面、协调的国际贸易法治体系,以应对新时代全球经济体制高速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携手共同推动国际贸易法治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平、开放、可持续的全球贸易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