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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第10期 分论坛七: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

20231118日下午4点,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七“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之二)”顺利举办。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单文华教授主持论坛。分论坛七主要围绕国际投资法的研究问题和中国应对措施、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国际投资协定的气候改革等方面展开,中南大学法学院邓婷婷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范晓宇老师、西北大学杨希老师、复旦大学翟雨萌老师、中山大学唐浩森博士、深圳大学曾建知老师,分别进行了题为《国际投资协定的气候友好型改革:实践、目标与进路》《面向气候变化: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及展望》《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条款初探及中国应对》《合理期待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中东道国规制权问题研究》《计算法律分析在国际投资法研究中的应用》的发言,引发了与会人员对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新发展和新征程的共鸣与思考,为学界探析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一、国际投资法的研究问题和中国应对

“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资本的流动,但随之而来的国际纠纷也愈发频繁,因此我国需要促进国内与国际规则的互动与对接,健全中国外资法治体系。

曾建知老师提出,计算法律分析方法有利于全面高效的解决国际投资法的研究问题。计算法律分析是指运用计算思维,通过计算机算法智能化处理、分析大量法律数据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国际投资条约(IIAs)、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案件(ISDS案件)数量庞大,数量庞大,仅选取部分条约规范或案例进行研究,难以准确地判断规则总体模式、发展趋势,及其在案例中的适用情况,而人工全面分析则耗时耗力,因此,将 IIAs 规则和 ISDS 案件裁决文本作为数据,引入计算法律分析法能够有效解决此问题。同时,以全球及中国 IIAs中的公共健康例外条款及其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适用为例,应用了计算法律分析法,验证了仲裁庭适用各类效力有别的公共健康规制权条款的实际效果。

杨希老师则认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规制权条款呈现国家安全泛化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应对策略。规制权条款的作用在于支持、确认、维护、扩大,并加强东道国对外资的管制。随着“保护主义”与“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盛行,西方发达国家将“国家安全”和“国内规制自主”镶嵌至国际投资协定当中,使得自裁决条款扩张、逐步依赖国内法自主规制国际投资问题,以及对新兴安全领域的规制凸显东西方的制度竞争。中国作为双向投资的大国,需要在坚持多边主义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协同的价值引领下,构建均衡主义条约体系的规制范式。

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方面,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为跨境投资提供了独立、迅速和专业的争端解决方式,吸引了广泛的国际投资。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面临着透明度、独立性和效力执行等方面的挑战。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始探讨仲裁制度的改革,以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解决与可持续发展、环境和人权等问题相关的法律挑战。

翟雨萌老师对合理期待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有效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她认为,合理期待原则强调东道国行为与其国内法或者国际投资规则的一致性,同时合法期待原则被认为是公平与公正的待遇义务的重要参考标准。由于未能确立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规范性要件,仲裁庭将该标准作为事后“控制”东道国行为的工具,导致合理期待原则内容的泛化,这可能迫使东道国调整其职能,成为执行外国投资项目的协商协助单位,甚至事实上的保险人。因此,合理期待原则需要从投资者合理期待的正当性、预见性、依赖性来进行思考,防止其扩张适用。

唐浩森博士则将国际投资仲裁问题聚焦在可再生能源层面,提出了在非零和博弈思维模式中,解决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中东道国规制权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与推进能源转型背景下,东道国规制权与可再生能源投资者利益保护面临二元结构失衡的问题。可以考虑在非零和博弈模型下,从全球能源转型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维度推进两者动态协调,寻找双方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与最大化利益,实现由“二元失衡”向“多元共治”转变。同时结合我国“双碳”目标,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层面统筹国内与国际治理,加强与区间气候规制合作建立可持续气候影响评估机制,审慎评估未来涉此类投资仲裁纠纷的风险及潜在影响,合理有效地行使规制权。

三、国际投资协定的气候改革

国际投资协定中越来越多的包含环保、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方面的条款。一些国家通过投资协定承诺推动可持续投资,鼓励低碳技术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此外,一些投资协定开始规定环境和社会标准,确保投资项目对生态环境和社区没有负面影响。气候融资机制也逐渐成为一些协定的一部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然而,国际投资协定在对气候方面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强,为了保护全球气候利益,应对气候危机,确保地球气候系统的可持续性,国际投资协定需要做出及时的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实现全球气候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

范晓宇老师表示,国际投资协定应向气候友好型趋势改革。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原有的投资协定缺乏对全球气候利益的考量,虽然新一代投资协定和能源宪章公约的现代化改革在气候治理层面有所进步,但投资协定的改革过于碎片化,缺少全面协调,能源宪章公约由于德国、法国等国家的退出导致进展并不顺利,阻碍了东道国实施气候治理措施。因此,未来的改革可以积极利用发展势头正盛的投资便利化进程作为突破口,推进保护全球气候利益,区分保护气候不友好型投资和气候友好型投资、降低对气候不友好型投资的保护、提高对气候友好型投资的支持。倡导各国根据其已做出的气候承诺作出符合实际需要的战略选择。

邓婷婷教授则更加关注国际投资协定气候友好型条款的设计,认为国际投资协定气候友好型改革需要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国际投资协定(IIAs)被认定为跨领域、多主体协同治理气候变化的重要载体。因此,IIAs气候友好型改革需要兼顾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在条约理念和利益配置层面真正实现投资-气候的耦合。各国应当深化IIAs的气候友好型改革,在明确气候友好型投资界定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禁止业绩要求和投资保护例外条款中的气候保护因素,通过尽职调查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落实投资者进行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