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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第14期 分论坛十一: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之三)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

20231119上午830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十一“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之三)”顺利举办。

陈辉萍教授指出,关于国际投资法热点问题的研究近年来长盛不衰,如今各位专家学者对国际投资法又带来了全新认识与新兴观点。以此次论坛为载体,各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议国际投资法问题发展大计,缔造了一场精彩纷呈的高质量学术盛宴,为推动“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创新思维。

分论坛十一主要围绕“一带一路”领域下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以及最新问题展开,西安交通大学杜娟副教授、广西师范大学李庆灵副教授、宜春学院陈红艳副教授、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分别发表了题为《涉华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困境与路径研究——以限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为核心》《刍议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解释权的边界》《外国间接征收的认定与补偿——基于中国 BIT 投资仲裁案例的研究》《境外投资十个常见法律风险》的论文,从宏微观领域探讨了国际投资法发展问题,引发了与会人员对于“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问题的全新思考。对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高水平法治规则的制定、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投资秩序、实践解释权行使边界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把握“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下的发展机遇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据商务部统计,自2019年以来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金额成上升趋势,2022年的投资金额约为1465亿美元。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开放合作,为自身及各合作方带去了新的发展机遇。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也面临日益复杂的境外投资环境及风险形势(王勇)。近年来出现多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事件与失败案例,造成企业及国家的损失,凸显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的必要性。王勇律师从为中国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法律服务的经验出发,总结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常见的十个法律风险:第一,没有合适的跨境法律服务团队;第二,没做好法律尽职调查;第三,卖方的陈述保证不实;第四,境外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方式可能与国内不同;第五,境外签署方式可能与国内不同;第六,不了解索债工具;第七,误以为海外设厂等于规避贸易壁垒;第八,中国溢价;第九,国际政治风险;第十,投后运营合规。以此帮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规避潜在风险,充分把握机遇。

二、从宏观角度审视国际投资条约解释权行使边界

作为国际投资条约的创制者,缔约国是公认的最权威的探寻条约文本原意的解释主体。但由于缔约国面临“立法者”与“守法者”的双重身份,在实践当中缔约国解释常面临正当性质疑,并不可避免地陷入正当性考察。因此,深入审视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解释权行使边界问题尤为重要。

缔约国在国际投资条约解释权上在客观应上以文本为界,在主观上以尊重投资者合理期待为限(李庆灵)。由于缔约国面临的以上双重身份以及国际投资条约的“三方结构”问题,缔约国解释的正当性岌岌可危。即与传统的条约不同,国际投资条约虽然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但它并不只是简单地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为外国投资者这一非主权者的第三方受益人设定了可执行的权利。IIA框架下的法律关系也由此转变成一种包含投资者在内的三方关系,条约不仅在实体规则中对投资者的利益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还赋予其直接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缔约国对IIA所作解释不仅会对缔约国自身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投资者的条约利益造成影响,其解释权的行使应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否则会面临各方质疑。但实践表明,IIA缔约国解释正处于一种式微状态。不应过分夸大缔约国解释的绝对权威。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其行使的边界,缔约国的条约解释权也不例外。鉴此,提出缔约国在行使其条约解释权时的边界:客观边界上的以文本为界是指缔约国解释应服从IIA文本,以IIA文本可能之义为边,避免借解释之名行解释之实,超越解释权的行使范围;主观边界上以投资者合理期待为限则意味着缔约国解释应兼顾主权国家的公共职能行使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两方面,尊重投资者对IIA文本解释的合理期待。

三、从微观角度聚焦相关国际投资规则完善与制度供给

“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国际投资法治合作的变革性力量。而当前中国多数投资协定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存在条文内容老旧过时、保护范围涵盖性不足,不仅未能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更是成为引致诸多法律争议的根源。因此,把握“一带一路”发展机遇对完善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度供给至关重要。

完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关注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机制保障(杜娟)。在政府层面,中国应合理构思和选择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的国家立场,以免过分挤压本国海外投资者通过此条款获得国际仲裁管辖权的机会,并从多边层面尽快更新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在投资者层面,由于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在排除国际仲裁管辖权问题上并不是绝对的,故中国境外投资者应重新审视通过限制性争端解决条款获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可能,关注仲裁庭对该条款的广义解释立场带来的影响,同时也可通过投资合同或东道国国内法寻求更加自由化的发起投资仲裁并获得管辖权的方式,该路径可以使中国海外投资者短期内实现合理规避中国BIT中的限制性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我国相关间接征收条款文本的分析与研究,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经贸交往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陈红艳)。同时,考察已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探寻仲裁庭对间接征收的认定逻辑,寻求、构建一套具有规则导向的认定标准,能为争端双方在解释及适用规则上提供足够、合理的预测性。为增强我国订立的国际投资协定的该项条款的明确性,我国未来可采取制定BIT示范文本的方式来引导未来类似条约的制定,增强我国对条约的控制力,同时还需重构BIT中的征收条款,统一我国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设计,还当完善《外商投资法》中的征收条款,充分发挥其吸引外资的作用。

会议最后,陈辉萍老师就此次论坛会议做结束点评,其表示,各位专家学者的讲话内容对国际投资法提出独到见解,与会嘉宾收获颇丰。同时,部分专家学者充分讨论了当前国际投资法规则制度的痛点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特别是王律师从实务角度提出当前面临的许多困境,均是极有意义的研究课题,值得现场同学老师学习研究,实现理论知识与现实实务层面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