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 1991年12月17日订立于荷兰海牙,包括了一系列国际能源贸易、投资的原则。1998年4月,《能源宪章条约》正式生效。
《能源宪章条约》作为国际能源领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对推动和促进能源领域的贸易、投资和运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条约主要分为投资保护、能源贸易和运输保护、能源效率及争端解决等几部分·在能源投资方面,能源宪章条约具有与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类似的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作用,条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从事国际能源投资活动的投资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能源宪章条约产生于20世纪 90年代。作为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覆盖投资保护和贸易的多边协定,该条约首次将过境运输条例应用于能源网络,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目前,欧亚大陆的51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签署了条约。中国已于2001年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并于2002年派观察员到宪章秘书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