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亦称“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辅助机构之一。现有成员国29个,即: 爱尔兰、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联邦德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美国、挪威、葡萄牙、日本、瑞典、瑞士、土耳其西班牙、希腊、新西兰、意大利、英国。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或其他高级官员1人组成。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该机构实质上是与第三世界产油国相对抗的一个石油消费国的国际组织。成立以来,在石油市场、节能、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一直采取共同对策。
【成立日期】1974年(甲寅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
【宗旨】各成员国间在能源问题上开展合作,包括:调整各成员国对石油危机的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建立在石油供应危机时分享石油消费的制度,提供市场情报,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总部】在法国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