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核安全公约》(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已于1994年6月17日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其总部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该公约的目的是使各核能利用国家采取加强核安全的措施,并通过国际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维持高水平的核安全,使人类社会在发展的同时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在本国的法律框架内,采取必要的立法、监督、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保证核安全。
约定
1. 该公约将自机构大会第三十八届常会期间的1994年9月20日起开放供签署,并将在保存人(机构总干事)收到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其中应包括十七个每个至少有一座其一个堆芯已达到临界的核设施的国家的此类文书。
2. 所通过的公约全文转载于本文附件以通告所有成员国。
沿革
该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维也纳通过。
1996年3月1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1994年6月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核安全公约》。
1996年4月9日,中国代表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交了国家批准书。自此之后的第九十天起,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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