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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发布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


 

简介: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一国对驻在本国的他国外交代表及享有外交代表资格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主要包括:

1)人身、寓所和财产不受侵犯;

2)司法管辖豁免;

3)免除捐税;

4)免纳关税、行李免检;

5)免除作证义务。按照中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历史由来:

自古以来,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实际上都给予某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中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

 

外交人员义务:

尽管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享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和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应承担必要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条:

1)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国家的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人员就不应有与驻在国法令相抵触的行为。例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等均应遵守。

2)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这是一条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加亦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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