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人权思想自产生以来一直是发展变化的,17、18世纪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仅限于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等权利。19世纪后人权逐步从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增加了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等内容。
我们一般把“消极的权利”(negative rights,即保护公民自由免遭侵犯的权利)称为第一代人权, 把“积极的权利”(positive rights,即由国家采取积极行动来配合实现的权利)称为第二代人权。19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格局的演变, 发展中国家异军突起,在反对殖民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出现了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提法,这些权利从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保护,要求在维持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因此被称为“第三代人权”。
第三代人权观:
人类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人权概念也在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充实。从第一代人权主张的“公民自由和个人政治权利”的以个人目的为主的狭隘人权观,发展到既要讲究个人权利又不损害集体权利的第二代人权观,进一步发展到以个人和民族均享有发展的权利为主的发展权的第三代人权观。
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宣言》第一条是这样解释什么是发展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所有的个人和民族均有资格参与、从事和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的发展,从而能够充分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这里就规定了发展权是不可剥夺的,所有个人和民族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可以看出发展权包含了两个部分,其一是个人部分,其二就是集体部分。《发展权宣言》也明确提出了民族自决权、人民参与权和对天然资源的主权。发展权突破了一、二代人权观的相对狭隘性,提升到个人与社会,民族与民族,经济与社会、文化与政治,人与自然等方面,都能得到和谐的、统一的发展。
上世纪末,因全球化潮流的迅速发展,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民族冲突和地区冲突的激化,生态环境遭到的严重破坏,科技、能源、信息等等资源竞争加剧。基于这些因素,有人提出了把“和平、发展、生态环境、共同继承财产、交流和人道主义援助等等”也概括进第三代人权观里面。如何维护地区的和平?怎样处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认同问题?以及在应对战争、贫困、自然灾害、人口膨胀、疾病流行等等带给人类的灾难这些问题,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在如何确立和保障“第三代人权”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综上所述,第三代人权观的出现虽然是在上世纪末期,到现在还并不成熟,但它已经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人类社会的和谐越来越受到关注,而和谐是个集体的概念,也就是说贯穿第三代人权观的将是人类社会实现整体的和谐。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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