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也即取缔垄断行径、贸易限制和那些旨在抬高价格或取消竞争的厂商勾结行为的各种法律。
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又称垄断利益集团)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简介:
托拉斯是一种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比辛迪加更加高级、更加发达。英语trust的音译,原意为托管财产所有权。
托拉斯垄断组织形式:
(1)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参加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实际上从属于掌管托拉斯股票控制额的总公司,这种总公司是一种持股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额对它们进行金融控制。
(2)以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这种托拉斯所从属的总公司是一种业务公司,直接经营产销业务。在总公司下按产品类别或工序、工艺设立若干分公司来管理。
托拉斯最早于1882年在美国产生,后来达到迅速得到发展,并在美国的工业部门中占居了支配地位,美国被称为“托拉斯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托拉斯在西欧各国也有了迅速的发展。
来源: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89%98%E6%8B%89%E6%96%AF%E6%B3%95/35
94953?fr=alad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