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8日下午4点,“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分论坛八“数字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二)”顺利举办。
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崇利教授主持论坛。徐崇利教授指出,当前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已变成研究的热点问题,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和中青年朋友就此展开深入讨论。
分论坛八主要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模式、跨境数据的国际治理困境和中国方案、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困境和因应等议题展开,西安交通大学金艳、浙江大学翟率宇、北京师范大学李芷馨、浙江大学姚若楠、武汉大学谢佳芮分别发表了题为《跨境数据的国际治理困境与中国方案》《网络主权视角下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中域外立法管辖权的适用研究》《数据流通交易法律治理的现实困局、涉外体系与破解进路》《平衡发展和安全视野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困境及纾解》的论文,引发了与会人员对于数字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共鸣与思考,对走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治理困境和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制困境提出了中国方案。
一、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模式
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影响加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努力在确保数据开放流动与保护公众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限制和约束,形成了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国际规制模式。
翟率宇总结了各国现行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模式,并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他认为,美国为保护本国实力较强的数字经济企业而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欧盟为实现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而主张“外严内松”的跨境数据流动政策,同时更多地将个人数据视为基本人权保护的范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的考虑,一般倾向于制定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政策。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所处地位较为特殊。一方面,我国在信息通信技术上与美欧比较还相对落后,数据层面的安全形势仍然面临严峻的考验。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数字产业规模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跨境数据流动体量庞大,企业对全球化发展具有强烈的需求。
二、跨境数据的国际治理困境和中国方案
全球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加速发展,跨境数据的国际治理已变成一个关键议题,国际社会面临更多风险与挑战。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积极为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贡献中国方案。
金艳同学从国际协定的视角出发,对现有的协定类型进行梳理,指出跨境数据国际协定治理存在三个困境:一是协定制定中的利益纷争与执行难题。主要原因在于:各国对数据的定义和定位存在显著的差异,使得各方在数据流动协定的制定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协定的执行受到各国内部法律、政策或利益集团的影响;数据安全与技术问题也是跨境数据流动协定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难题。二是技术发展与法律滞后的矛盾。国际数据治理的法律框架往往难以跟上技术的发展步伐,新技术的匿名性、分散性和跨境性也为法律执行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三是非强制性机制的自愿性与执行力的不足。机制缺乏强制性限制了其实施效果和执行力度。金艳指出,国际跨境数据治理的中国方案主要为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倡导构建构建“数字丝绸之路”,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方向;第二,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中国颁布《网络安全法》,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三,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多边合作,不仅彰显了中国支持多边主义的坚定立场,也体现了中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重要角色。
翟率宇同学认为各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这一新兴领域的分歧短期内难以弥合,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共识、达成广泛参与的多边协议还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各个主权国家之间既存在斗争,也存在合作。中国应当旗帜鲜明地支持网络主权观念,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贡献中国方案。一方面,加强主权意识,完善中国特色的国内法律体系,防范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各类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倡导网络命运共同体建设,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
谢佳芮同学指出现有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中发展和安全二者并非和谐共存,以发展为导向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可能导致发达国家凭借自身较强的数字技术和立法手段进行全球数据垄断,加剧全球数字鸿沟;而以安全为导向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无法保障数据的充分自由流动,极有可能对本国数字经济发展形成壁垒。她提出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法规制困境的纾解应当平衡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我国应以“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为指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际层面努力谋求世界普遍安全;同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世界数字经济的共同发展。
三、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困境和因应
数据跨境流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重要,但也存在巨大风险。在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上,中国与英美两国的相关规制存在差异,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有待完善。因此,分析和完善中国相关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姚若楠同学着眼于数据流通交易法律,指出我国数据流通交易法律面临着数据权属不清,分享标准各异,数据跨境安全合规体系有待强化,有效市场监管尚未形成等问题。她强调,数据流通交易关系国内国际双循环,既立基于国内法中的数据涉外规范,又受到国际数据规则的影响,因此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的法治化建设需要统筹内外规则,构筑数据流通交易的涉外法治体系。我国应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数据多边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基本原则;完善数据交易、权利保护、跨境合规和市场监管规则,形成国内先进法治经验,借助涉外法治实践,促成国际数字新秩序。
李芷馨同学分析了美国、欧盟、和中国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中域外立法管辖权的适用路径,指出近年来各主权国家纷纷试图在国内法中寻找和创设域外立法管辖权法律依据,以尽快获得涉外数据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抢占数据信息市场,这使得我国更加频繁地遭到无端数据制裁和不合理管辖。通过梳理我国立法,李芷馨指出现有管辖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与数据跨境传输案件并不兼容,同时,阻断性立法的制定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但宣誓性条款居多,且没有针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领域形成具体规范。这需要我国从两个层面完善域外立法管辖权的建构,一是在坚持国家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专项国内立法,以适用到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具体领域;二是积极参与到国际合作之中,扩大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范围。
论坛最后徐崇利教授表示跨境数据流动是很多国际法学者非常关心的话题,相关的研究也较为丰富,但缺乏案例研究的支撑,他建议各位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多和律师进行实际交流,多做调研,探索新的研究思路,做更深入的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