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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第13期 分论坛十:“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问题(之一)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

1119日上午830分,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问题(之一”顺利举办。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王中美教授主持论坛。该论坛主要围绕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规则建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法治建设合作等议题展开。宁夏大学庞冬梅副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柯静嘉副教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方梦源副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冯小川老师分别以《“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关国际合作对贸易便利化的推动及机制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试点》《RCEP区域内国际竞争政策合作困境与展望》《“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机制创新:支柱一金额A税收确定性机制的形成及影响》进行汇报,引发了与会人员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各领域多层次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关国际合作对贸易便利化的推动及机制构建

贸易畅通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国际合作的重点,其中海关合作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环节。现阶段一带一路国家与中国海关合作的制度及规定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系列挑战。

庞冬梅副教授首先分析贸易便利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梳理了现有海关国际合作机制的各大重要连接,结合现有的海关合作应用机制,对未来海关国际合作机制作出战略构想。庞老师认为,贸易便利化进程中存在海关缺乏行政协助制度、信息互换不及时、沿线国家核心能力建设迥异、监管互认难国际重大卫生事件合作效力薄弱等问题。目前,中国国际海关合作法律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协定连接,海关合作应用机制对于推动贸易便利化具有积极作用,未来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积极实施海关合作的协定、援助沿线国家海关能力建设完善与加强AEO互认制度推动数字海关合作等一系列改善国际海关合作可行方案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带一路”倡议为在国际法治变革中贡献中国智慧提供历史机遇。如何构建一套公平、高效并为“一带一路”国家普遍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突破和完善我国在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的制度性障碍,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解决中的国际话语权,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柯静嘉副教授提到,“一带一路”商事争端类型多样、主体复杂,仅依靠传统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国家间跨境投资、贸易、金融、项目工程等的现实需求。《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和《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出台,明确要求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现有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存在着《新加坡公约》在我国港澳地区的适用性问题、国际和解协议与国内调解执行程序双轨制问题、以及国际商事调解衔接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结合大湾区国际商事解决纠纷制度发展情况,可以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例如在大湾区创设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法庭无缝对接程序AMA Protocol等方式进行路径创新。

三、RCEP区域内国际竞争政策合作的困境与展望

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经济下行压力下,竞争政策逐渐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由于其对贸易和竞争自由化可能构成威胁,由此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22年,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该协定第十三章“竞争专章”引起各方关注。

方梦源副教授首先分析了缔约方的发展不平衡特征,进而总结了国际竞争政策合作面临的如区域经济与竞争政策发展不平衡、国际经济下行与分歧加剧、RCEP竞争政策条款的困境以及西方竞争政策理论分歧与争论等困境。多重问题降低了我国干预当地非法竞争政策审查、调查和起诉的可能性以及减少保障涉外企业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未来,我国应加强与区域内各国竞争主管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和合作机制,为我国企业涉外商事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保障。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数字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已经难以适应经济数字化带来的交易方式变革。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导致的市场国税源流失,进一步提升国际税收规则与现有经济形态的匹配度,G20授权OECD牵头启动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由于支柱一方案金额A规则较为复杂,为减少争议,各税收辖区共同设计了配套的支柱一金额A税收确定性机制。

冯小川老师指出,该确定性机制经过了三个阶段的设计,其中一带一路倡议共建方在规则设计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机制的形成对国际税收争议解决和“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该机制的形成促使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在双边争议解决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边争议解决的突破;另一方面,该机制使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从解决事后争议拓展到了全周期的争议预防和解决。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大力配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牵头下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香港作为主要的“投资中心”,也是实施支柱一方案的重点辖区。在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该税收确定性机制的设计模式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一带一路多边税收合作的开展。

王中春教授针对各位学者的汇报作出针对性评议,并与在场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相关问题是近年各界关注的热点,王中春教授建议各位学者深化对各个议题的思考,切中“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要点问题,开展更加细化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