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8日下午4点,“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五“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创新(之二)”顺利举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韩永红教授主持论坛。韩永红教授指出,此次分论坛的发言阵容非常特别,既有朱淑娣教授、那力教授等资深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前辈,也有温树英教授、马凌副教授、陶南颖讲师等中坚力量和青年才俊,而且议题涵盖了许多宏大而有深远意义的问题,阐释了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理论。
分论坛五主要围绕“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创新”展开,复旦大学朱淑娣教授、山西大学温树英教授、甘肃政法大学马凌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陶南颖讲师及山东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那力教授分别进行了题为《国际经济行政法与中国制度型开放研究中的关系范畴》《制度型开放的法治进路研究》《推进履行“巴黎协定”途径新探——气候人权诉讼发展及中国因应》《树立中国国际法治自信》《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主体性建构的悖论与超越》《国际税收百年考:立足当下的回顾与前瞻》的发言,引发了与会人员对于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新发展和新征程的共鸣与思考,为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夯实基础,对加强国际经济法领域基础理论的研究颇具启发意义。
一、国际经济法的多重迭变趋势
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带来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第一,国际商事法律规则日趋统一。作为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统一在过去几十年间已经取得显著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相关国际公约。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加速了各国涉外经贸立法的趋同,而大量新签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区域贸易协定(RTA)则推动了区域内经贸法律的统一。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融合不断加深。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缔约国、尤其是谈判实力较强的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国内法的影响;而国际条约一旦成型,又会对缔约国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第三,国家经济主权弱化,国际组织影响力增强。当今世界,主权概念和主权原则经历了从绝对化到相对化的演变,经济主权也概莫能外。就此问题,那力教授指出,早在1923年创建的国际税收体制,后来被OECD与联合国接手,其法条主要由OECD与联合国范本联合框定,大大减免了国际投资双重征税的弊端。第四,国际经济法同社会性法律的关联与整合加强。当今国际经济法也从传统上主要关注贸易、投资等经济领域,发展到更多地涉及社会性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整合趋势。此种关联性日益形成了不同领域法律规则的相互挂钩——“规范性挂钩”。第五,国际经济软法弥补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等“硬法”在及时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的不足,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其适用日益广泛,价值日益突出。
综上所述,以经济全球化为驱动,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了多重迭变趋势,主要表现为规则统一进程加快、国家经济主权弱化、非国家行为主体影响扩大、软法重要性增强等。
二、立足中国,博采众长,加速形成中国自信的国际经济法法治体系
面对国际经济法新形势,我们应该立足中国国情,博采众长,加速形成中国自信的国际经济法法治体系。
陶南颖老师指出,当前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体性发展陷入到“既自我认同又自我否定”的困境中。西方以“全球化”和“现代化”为名主导国际经济法治逐渐渗透进入中国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要摆脱这种困境,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接纳和吸收来自西方的、本土的、以及非西方国家的国际经济法法理论与经验,形成多元化的知识资源格局。
朱淑娣教授提出,从研究路径的角度看,从行政法的维度研究国际经济法,是整个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非常好的链接点。国际经济行政法是政府经济规制法的国际协调,更多关注的是各个国家的行政法的国际化、在国际层面的经济规制协调的问题,在国际经济行政法视野下,制度型开放呈现出国际性、合规性、系统性的特点,在兼顾情、理、法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中国应当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治理中,并注重围绕国际经济规制的理念与目标、规制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规制规则的实施与国际协调等方面,深入促进国际经济治理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相统一。
三、时代大潮下,以制度型开放应对国际经济法新形势
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国更应该把握主权,一方面,将中国经验推广到国际舞台,使得我国主权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规则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运用中国制度推动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协调及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更多中国倡议、中国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型开放是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变化新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温树英教授表示,制度型开放具有丰富的内涵及深刻的时代意蕴。首先,制度型开放聚焦于规则和制度层面的改革和创新,它不是以商品自由流通为核心的“门槛式开放”,而是通过对标高标准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推动国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一整套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其次,制度型开放是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将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和原则制度化,是更高层次的主动型开放和单边开放,其实质是在继续维护和倡导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基础之上,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将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和原则制度化。最后,制度型开放是在消极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管制政策主动进行单边协调或积极寻求多边协调,妥善处理贸易自由化和国内规制目标之间的关系,是以互认和积极的协调为基础的开放。
总体上,制度型开放要求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具体而言,其实现路径包括:加强规则对接与引领、促进规制协调与合作、完善并创新管理制度,以及推动标准国际化交流和合作。唯有如此,方能在后疫情时代,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有效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论坛接近尾声,曾文革教授就各位与会嘉宾的发言评议。他指出,此次分论坛的发言主旨紧扣当今国际经济法理论领域的热点问题,与会学者展示了对相关议题的深刻理解,为新时代中中国国际经济法建设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与思路。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重发展趋势。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国际行政法的特殊性以及其与涉外法的关系具有高度研究价值。作为日益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应立足国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紧密联系中国和国际实践,加大力度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主体性研究,破旧立新,加速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创新发展,树立中国国际经济法自信,打破美西方制造的壁垒,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