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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讲座:“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次数:

1117日下午,国际治理创新研究院“国际治理与国际规则”前沿讲座于北校区第7教学楼107课室顺利举行。王晋瑞、李阳阳、李思潼、赵国翔同学就“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做了专题讲座。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United Nations Conferen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的报告,2017年全球对外直接资总额达到1.43万亿美元。2017 年新缔结的国 际投资协定数 (18 ) 1983 年以来的最低水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诉求的数量依然很高。截至 2017 年底,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案件总数达到 855 起。鉴于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外资流人国和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伴随着产业升级和资本输出,中国政府和中国投资者涉诉案件数量可能会迅速上升,因此加强对ISDS机制的研究意重大。

 

一、ISDS机制

ISDS机制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关系而产生端的解决机制。在实践中,ISDS机制多是致力于解决东道国行使权力或实施反危机措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而产生的争端。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及ICSID成立为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提供了救济程序,投资者获允起诉东道国并要求赔偿的权利。投资者依据与东道国政府签门的投资合同或国家间协定中的ICSID条款提出针对东道国的仲裁中请,但是需要满足“穷尽东道国当地救济”或与东道国协商一致”等前置条件。1995年以来,投资者依据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直接对东道国政府提起仲裁,仲裁请求权和内容均在BIT有明确约定。

 

二、改革还是放弃——美欧ISDS机制的发展与存废之争

 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一直倡导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历经修改,美式BIT在覆盖范围、条款内容、条款原则与目的及争端解决等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模式。其中引入高标准的ISDS机制是美式BIT最重要的特点之一,ICSIDNAFATA仲裁庭是美式BIT下的两大主要争端解决机构。

 

1. 美式BITISDS机制

第一、对投资者的授权宽泛。第二、ICSIDNAFTA仲裁庭是美式BIT下最重要的两大投资争端解决平台。第三、没有建立专门的裁决上诉机制。第四、美式BIT2012ISDS机制的改进。

 

2017 7 月,美国重新开启了NAFTA 谈判。201711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NAFTA 重新谈判的目标概要对 ISDS 机制改革明确了六方面的目标》,一裁终局等关键问题上并无变动,其改革本质上仍然属于投资者主导的改革路径。

 

经过一年多的谈判,最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8101日发布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的文本,这个文本被称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升级版,并与TPP 协议相似之处颇多。然而在ISDS的部分,USMCA虽然规定了ISDS机制,但只适用于美国墨西哥之间的投资纠纷,并不适用于加拿大-墨西哥(可在CPTPP项下启动ISDS)和加拿大-美国之间的投资纠纷。根据USMCA协定中美国对ISDS机制淡化的态度,使得ISDS机制的改革和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2、欧盟对ISDS机制的改革与放弃之争

欧盟内部成员国和各机构对ISDS机制的未来走向产生严重分歧,逐渐形成了以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为一方和以欧洲法院和欧洲议会为另一方的两大阵营: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主张对现行的ISDS机制进行重大改革,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欧洲法院和欧洲议会主张应当彻底废除现存的ISDS机制,运用国内救济、SSDS机制或非诉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投资争端。

 

随着国际社会对ISDS机制的质疑不断增加,欧盟也积极推进ISDS机制改革,尽可能地克服ISDS机制的固有缺陷。20143月,欧盟在关于投资保护和ISDS机制的文件中进一步提出了六项具体改革措施。2014327日至2014713日,欧盟开展了一项公众咨询,以了解公众对于TTIP项下ISDS机制的意见和诉求。

 

20157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有关TTIP的决议案,统一了对美国的谈判立场。其中,关于ISDS机制一节,该项决议要求,欧盟委员会建立新的“投资法庭体系”(Investment Court SystemICS)来替代现存的ISDS机制。201610月,欧盟和加拿大签署CETA,以全新的ICS取代 2014 年版本中的投资仲裁机制。相较于美国的全盘引入,欧盟对ISDS机制的态度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与美国相比,欧盟成员国在法律体系、投资规则、司法救济程序及市场成熟度等指标方面均毫无优势,接受ISDS机制会限制欧盟成员国实施社会公共政策的自主权,且ISDS机制对投资者的过高保护,使得盟成员国面临更多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欧盟在上述指标方面处于优势地位,ISDS机制更有利于保护欧洲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三、 ISDS机制对中国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对策

ICSID2006年受理了第一期中国投资者诉东道国政府案,并于2011年受理第一期外国投资者诉中国政府案。但从中国接受ICSID的实践看,中国对ISDS机制管辖权的态度始终比较谨慎,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变化经历了一个由否定、有限接受、到全面接受的过程。

 

ISDS机制不仅是美式BIT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投资领域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作为正在成长的国际投资大国,一方面,要趋利避害、利用ISDS机制对投资者的高标准保护,帮助中资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也要未雨绸缪、针对ISDS机制的弊端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以期规避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产业升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的需要,无论是对内引资还是对外投资,其规模和力度都将更大,随之相伴随的投资争端数量也会上升。因此。ISDS机制对中国产业发展的影响也将更直接、更深刻。然而,鉴于中国既是最大的资本流入国,也是主要的对外投资国,我们必须认识到ISDS机制对我国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中国作为正在成长的国际投资大国,一方面,要趋利避害、利用ISDS机制对投资者的高标准保护,帮助中资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也要未雨绸缪、针对ISDS机制的弊端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以期规避不必要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