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国际治理创新研究院“国际治理与国际规则”前沿讲座于南校区F401课室顺利举行。陈卓辉、魏颂颂就“数字经济时代下世界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动向”做了专题报告。
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历程的130多年以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参与主体与治理机制都经历了较大变化,展现出自身的特征。如今,面临经济全球化,新的经济趋势对全球知识产权的发展演变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其制度构架、制度支撑,对其有着推进作用,是互联网技术继续向前发展的护航者。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为中国新时代数字经济发展添砖加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是指以协调统一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为目的形成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则,可以表现为多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区域及双边贸易或知识产权协定等形式。
2. 管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主要组织
目前管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组织主要是世界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另外,国际劳动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也具有管理某些知识产权事务的职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是一个自筹资金的联合国机构,目前有191个成员国。TRIPS协定理事会是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设立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分支机构,从性质上来说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WIPO作为一个成立时间早,发展成熟的组织,管理着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内的26项条约:
3.法律渊源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法律渊源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而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三种:包括国际知识产权多边条约、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的知识产权专章以及国家与地区间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其中以国际知识产权多边条约为最典型代表。目前,能够代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且影响力最大的多边条约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国家必须遵守的知识产权实体标准,对于不遵守协定要求的国家,其他成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迫使成员修改法律保持与TRIPS协定要求的一致性。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的知识产权专章在无法改变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则的情形下,在自贸区范围内实现部分转化,大大提高了规则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中美两国于1978年签署的《中美两国商标互惠协议》和1979年签署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都属于国家与地区间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主要是针对双边具体情况签署的,其针对性更强,协议、备忘录等都属于此范畴。
二、发展演变
1.发展历程
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历程的130多年以来,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从最早的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与1886 年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再到2015年生效的《跨太平洋贸易协定》及后来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最后到最新的于2018年10月生效的《美墨加三国协议》,从历史的角度基本展示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内容的发展轨迹与趋势。
1.1“知识产权”权利项目变迁:
1.2 各条约特征
《巴黎公约》规定了关于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实体权利的最低标准,但要求不高,主要立法依然留给各缔约国自由确定,为各缔约国保留了充分的空间,另涉及国民待遇原则,同时高度重视且明确承认国家间知识产权的独立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根本目的是使知识产权为美国大型私人公司代表们的国际贸易扩张服务,其中TRI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双管齐下,使成员国知识产权规则呈现一体化与分歧同步发展的趋势,另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不同,导致国际一体化与国内知识产权规则同步发展。《跨太平洋贸易协定》协议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超过以往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协议内容和标准更多体现美国自由贸易理念及其战略利益诉求。《美墨加三国协议》添加数项国际贸易新规则,涵盖领域更加广泛,如数字贸易、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等。目的在于整合北美区域价值链,推动关键制造业回归。
2.发展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变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突出特征之一是其保护客体始终处于变动状态之中。TRIPS协定中添加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经披露的信息加以保护的条款,TPP中增加的对农用化学品与生物制剂“未披露 测试及其他数据”的保护,商标下对“域名”的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的条款,都是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与细化的表现。
虽然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始终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总体趋势是客体范围在不断扩展。正是这种客体变动性,为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谈判带来了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南北国家谈判的分歧。
第二,知识产权执法内容比例增加。《巴黎公约》中无关于执法程序与处罚的相关条款,但是到TRIPS协定阶段,正文一共7章,其中有2章专门针对执法程序和内容作出了明文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民事、 行政与刑事程序、 临时措施以及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再到后来的TPP,对民事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以及针对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侵犯版权等行为采取刑事程序和惩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知识产权相关网络规范渐成定式。受时代背景影响,《巴黎公约》中还未涉及任何关于网络规范的任何内容,在TRIPS协定,也是仅对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和对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如今的TPP协定和最新的《美墨加三国协定》中,将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相关网络规范都涵盖进去了,且制定规范的标准越来越稳定和完善。
三.新挑战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演变,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也逐渐完善。但是在数字时代,新兴贸易力量、颠覆性的新贸易模式等都在不断冲击着现存的国际知识保护系统。新兴经济体迅速发展,有着迫切的发展需求;传统国家也不断受到全球化的冲击,也认为现存系统力有所不逮,希望构建更为严格的体系。二者不一的需求分歧,给已有体制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与新的挑战。
首先,发达国家主张高标准的 Trips-Plus-Plus,希望在 FTA 中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仅调整了专利保护时长,还明文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其次,公共利益与权利人私人利益之博弈也逐渐引起各国对Trips体系的质疑,认为过高过僵的保护充斥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第三大挑战源于新兴经济体发展的迫切需求,涉及到Trips与新兴经济体国内宽泛知识产权体制的兼容问题;数字贸易时代下,现有体制也屡现弊端。就Trips而言,其缺乏前瞻性,模糊的“新服务”界定,缺失的执行机制等使其力不从心;再看中美两大国在产权问题上纠纷不断,也能看出对已有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归根结底,数字领域中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 “网络中介责任界定”和“源代码保护”这两大板块。
四.应对措施
各国各异的需求不断掣肘新体系的构建,中国此间更要做到客观分析,找准变革定位,尽早建立国际战略,努力做新体系建立的贡献者。
1.找准变革定位
大国在建立旧体系时是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与推动文化传播的基本属性,才会激起各方质疑。中国要准确定位改革方向,用客观科学的眼光对事情进行审视,注重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愿景,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制定出属于中国自己的战略对策。
2.建立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
战略制定过程中,中国要有国际视野,要密切关注国际大事与动向,正确处理好生存环境、人类健康等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唯有考虑到这些方面的体系,才是为人类和各国所欣然接受的新体系。除此之外,中国还要不断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合作,共同推动体系重构。中国与其他新兴经济体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但有着较为相近的利益诉求,容易调和形成统一目标。所以中国除了要在改革中不断自我表现,还要保护新兴经济体同伴参与国际谈判的能力,筹划加强合作形成联盟与合力。
3.针对 TPP 进行调整
TPP 知识产权专章的出台对中国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为实现国际知识产权新体系的建立,中国更应主动出击,积极应对。TPP 明显就是利于科技创新者的标准,所以中国要不断提高自身创新水平,成为科技创造强国,自然也会无畏所谓的高标准范式。其次,中国制定相应对策时也要具体分析,不能武断,想当然。要结合行业目前受 TPP 损害程度与该行业未来的发展预测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别评析,在预估好影响程度后再制定相应决策。同时也要抓紧理论研究,投入资源,对利于我国的“国际法的宪法化”领域进行深入探索,以应对未来。
4.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策略创新
针对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核心问题,中国也要在其应对策略上有所创新,方能有所突破。对于各国对中国严重侵权问题的控诉,中国只能从自身出发,有则改之。应加快国内知识产权你保护立法,加强执法标准与效率,创新使用 DRM 技术等;还应逐步放宽源代码审查机制,在不危及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源代码采取相应保护;对于网络中介权责问题,我国要继续完善“通知-撤销”机制,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来细化权责,实现有限制的逐步放宽;最后整个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要进行创新,可以尝试使用系统预定模式、第三方授权使用模式等,促使保护与传播达到最佳平衡。
新时代下,新兴经济体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正在全面提升,并对传统经济体在各个方面提出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不例外。面对新兴力量与数字贸易所带来的挑战,中国只有积极应对,不断创新,才能与各国一道构建起公平、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