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下午,国际治理创新研究院“国际治理与国际规则”前沿讲座于我校南校区行政楼103会议室举行。林懿璇、张硕两位同学就“中国与《政府采购协议》”这一主题给同学们做了专题讲座。
中国自入世起就承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下的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GPA),但至今还只是观察国。一方面,《政府采购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另一方面,中国的发展特点又让其加入GPA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历程和重要性,介绍其优势和所面临的问题,并比较中国政府和GPA缔约国的出价清单。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利用GPA规则来维护中国的利益。
1.何为GPA:
GPA是WTO规则体系之下的一个诸边协议(与多边协议不同,加入诸边协议是一种自愿选择,不是加入WTO的必要条件),是各参与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GPA成员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2.GPA的重要性:
GPA之所以重要,主要是由政府采购的特殊属性所决定。政府采购因其公共属性而牵涉更加广泛的利益主体,且因其庞大的规模而对市场具有潜在的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的庞大规模使得政府采购制度公平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地位。此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具有采购人和管理人的双重角色,其行为影响到政府自身的廉洁、效率和公信力。政府采购还具有公共政策的功能,主要涉及产业与经济发展政策、环境政策等。
3.GPA的发展历程:
总的来讲GPA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五个时期:
第一阶段为国际贸易组织(ITO)筹划时期--1947年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签订时期。
第二阶段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讨论时期,此间,政府采购议题重新回到贸易谈判桌上。但与前一个时期不同的是,由于60年代美国国内经济形式恶化,政党更替,美国对待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也发生了扭转,从贸易自由化的推动者转变为歧视性采购的支持者。这遭到了其他工业化国家的反对,从而拉开了关于制定政府采购国际公共规则的序幕。
第三个阶段为东京回合时期。在此期间内,GPA议题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就是签订了GPA1979.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法治规则的轨道,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这一时期也是GPA发展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地区)参与热情最为高涨的一段时期。
第四阶段即为乌拉圭回合时期,缔约方开始进行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政府采购范围也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依然没有主动性,欧共体和美国这两大主导成员达成了“商机互惠”的共识,这从侧面证明发展中国家要加入GPA并受益是很难实现的。
第五阶段为多哈回合时期。在这一时期,发达国家试图放弃GPA的全面多边化,转而在WTO内部推行政府采购透明度义务的多边化。这一时期GPA的发展趋势存在很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因素。发达国家推动政府采购透明度义务多边化的意图非常明显,一旦具有约束力的透明度协议得以制定,将导致GPA的诸边协议性质改变,加入GPA将变成一种义务而不再是自愿选择的结果,这无疑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承受力。最终,以印度为首的部分发展中国家联合抵制了政府采购透明度议题。时至今日,如何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GPA仍然是个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
4.加入GPA的利益与挑战:
政府采购市场是全球贸易一体化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的贸易自由化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第一,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庞大,蕴含无限商机,加入GPA不仅有利于本国GDP的增长,也能为世界经济注入活力。第二,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引入外商竞争,有利于促进国内企业、产业进行优化改革。第三,GPA以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为首要目标,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提高整体公共福利。第四,加入GPA有利于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国内政府采购市场,防止权力滥用和政治腐败。
但是,GPA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加入GPA将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内供应商和有关产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其次,政府采购的国际制度深深打下了欧美的烙印,难以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再次,GPA追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首要目标是取得经济发展,政府采购制度的自我完善固然重要,但是不足以说服发展中国家放弃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加入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5.中国与GPA:
中国在入世时承诺加入WTO另一半的《政府采购协议》。2007年,中国第一次向GPA协议递交了自己的申请和出价,结果因明显不符合协议要求而被否决。2014年12月,中国提交了第6份出价清单。
目前,GPA成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在中国的出价清单上,中国政府承诺梯度降低门槛价。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1至5年50-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0-1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75-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1亿-30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90-6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2-1亿特别提款权。
门槛价越低,开放实体越多,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越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GPA出价清单门槛价承诺必然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但GPA 各主要成员方认为,中国加入 GPA 需要把次级中央实体 (可以理解为中国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级政府) 和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都列入出价中。
6.中国如何利用GPA规则维护自身利益:
中国政府应尽快协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最大化利用其规则。中国应该同GPA各成员国进行双边协议,要求获得最惠国待遇。第二,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按照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过渡性措施(包括价格优惠、贸易补偿、渐进式涵盖特定的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采用更高的门槛价)。第三, GPA 允许促进农村和落实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家庭企业发展,还包括了一般例外原则(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中国可以借此限制外国企业进入关键行业,并利用环保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