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下午,国际治理创新研究院“国际治理与国际规则”前沿讲座于我校南校区行政楼103会议室举行。李阳阳、李思潼两位同学就“探究国际规制合作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以TBT为例”这一主题给同学们做了专题讲座。
随着 WTO 多轮多边谈判,关税已被大幅降低,配额和自愿出口限制等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受到极大的限制,而新的“边境后”非关税壁垒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其中,被称作阻碍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的一枚“软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最常见和使用概率最大的的非关税措施形式。为进一步降低贸易摩擦,推动贸易畅通,减少如TBT等中的歧视性规制和不必要的规制差异,国际规制合作逐渐成为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本研究课题结合研究文献以及最新实际贸易数据,梳理了国际规制的基本脉络,并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阐述了国际规制合作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
01国际规制合作的法理基础
17世纪发生的“三十年战争”以哈布斯堡王朝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而宣告结束。由此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使人类社会产生了国家自觉。此后,由这一概念又产生了“主权国家”的概念。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冲突与合作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靠主权国家已经难以解决,因此,国家必须让渡部分主权,以应对那些单一主权国家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了经济全球化以来所产生的全球性问题。对此,国际社会呼吁一种超国家机制进行国际合作以共同解决。
倘若用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即通过“以牙还牙”的国际制度的惩罚或奖励等以减少不合作行为,便达成合作机制以共同应对。在一定程度上国际规制合作是国际间规制博弈的一个均衡结果。
02国际规制合作的内涵和方式
国内外两位学者对“国际规制合作”的定义具有一定代表性。赵龙跃教授认为,跨国规制合作是“不同国家之间针对国际经贸的规则、制度和执行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和协商”。杰弗里·多诺普教授则把它定义为“一系列促进规制的设计、监管、执行和事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安排,旨在推动规制在跨国层面的一致性、兼容性、协调性”。
本文依据赵龙跃教授的观点,将规制限定在国际经贸领域,重点放在既有各国规制的国际协调上来定义,即不同国家间针对国际经贸的规则、制度和执行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和协商。
近年国内外文献对国际规制合作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公共利益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全球规制失败论等。
03国际规制合作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学分析
在经历了 WTO 多轮多边谈判之后,关税已得到了大幅的削减,配额和自愿出口限制等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即便如此,贸易保护主义却从未停止,而是以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更为隐蔽的形式存在。技术法规可以划分为两大类:SPS 措施和 TBT 措施。从发生概率来说,TBT 措施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法规措施,平均每个国家对其 30%的产品和贸易实施 TBT、约 15%的贸易实施 SPS 措施。
近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根据2017年12月的数据(包括109个国家和占全球贸易90%的数据)发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最常见的非关税措施形式,影响到世界贸易价值的65%和35%的产品线。
从作用机制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会对进口产品产生明显的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的双重作用,并通过这两种机制的综合作用对进口产品的成本、贸易条件产生影响。从贸易效应来看,短期内,技术性贸易壁垒会产生易抑制效应,使出口国贸易条件恶化,贸易利益受损。
而国际规制合作在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过程中,会减少贸易成本,降低公司研发费用。短期内,国际规制合作改善贸易状况;长期来看,更有利于出口国技术创新,增加贸易量,即存在贸易促进效应。因此,国际规制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贸易促进和贸易条件改善效应。
04国际规制合作的发展历程与面临挑战
为了减少“标准”差异产生的贸易争端,促进公平贸易,需要打破规制壁垒,拔掉技术性贸易壁垒这枚“软钉”。为此,WTO、RTA、FTA及“跨政府”组织都积极进行了规制合作实践,以此来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抑制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WTO方面,通过签订TBT协议、成立TBT委员会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制度性消除,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此外,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管理系统(TBT IMS)和SPS&TBT通报预警系统,应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规制合作与信息共享。随着WTO成员增多,WTO框架下多边贸易谈判面临困境,地区和双边贸易协定迅速增加,各国希望通过谈判制定比WTO更深入的政策措施,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规范和消除。规制合作不再局限于 WTO 框架内,而是扩展到贸易协定和跨政府方式等多个平台。
但是,目前国际规制合作仍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面临重重挑战。首先,不同国家对规制合作存在认知差异。其次,RTA交叉重叠增加规制不协调的风险。尽管RTA对TBT条款进行了规范,加强了规制合作,但随着RTA数量不断增加,相互交织,呈交叉重叠的网状结构,这种发展趋势可能会使一国需要在不同协定中遵守不同规制,增加规制不协调风险。此外,通过RTA来消除TBT具有潜在歧视性,导致贸易效应的不确定性。最后,发展中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难以一致。不同国家发展水平、技术能力和偏好不同,各国标准自然有所差异,因此国际统一的技术标准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05中国参与规制合作的重要意义与路径选择
当前,促进规制合作以及寻求更好的合作方式日益成为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关键。WTO总干事艾伦·沃尔夫(Alan Wolff)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政策建议:第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加强集体话语权;第二,建立更好,而非更严格的规制。消除标准和法规中不必要差异,首先需要质疑规制的必要性,这是良好规制实践的关键原则所在;第三,更好地量化标准和法规领域更多合作所实现的成本节约。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签订FTA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具体包括:(1)完善(WTO/TBT-SPS)通报咨询工作机制;(2)加强与自由贸易伙伴自监管体系的信息交换,加快推进标准和资格的互认;(3)充分运用多双边政府磋商和行业对话机制,推动业界合作;(4) 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近年来,我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在规制合作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但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中国规则在获得国际认可方面还有待突破。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推进国际规制合作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主动建立规则,加大规则谈判力度。除此,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还需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规制合作,一是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吸收技术知识,促进内向技术转让与进步,二是促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审议中取得更有效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