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意义:
最惠国待遇是所有WTO成员国相互享受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前几十年中国出口爆发式增长的一大动因,虽然近年来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WTO的权威性有所下降,最惠国待遇原则仍在大多数国家的贸易交往中广泛适用。
来源:360百科 https://baike.so.com/doc/1909166-2020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