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历史发展: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1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问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0年《英国引渡法》。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
执行要求: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来源: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C%95%E6%B8%A1/1033107?fr=aladdi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