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立国指在发生大战或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两种。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在海牙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中作出了规定。
历史发展:
17世纪后,中立国概念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1620年,N.de拉姆斯拉出版的《论战时中立和援助》一书首次使用“中立”一词。1625年,国际法奠基人H.格劳秀斯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将在战争中处于中立地位的国家和国民称为“战争中的中间者”;该书于1724年被翻译成法文出版时,这一表述被翻译为“中立的人民”。此后,“中立国”概念在国际公约、条约和学术著作中被广为使用。
具备条件:
根据国际法惯例,中立国对中立地位的选择可以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明示,或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默示。交战国可以采取同样的方式认可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中立国地位的确立应当同时具有两个条件:①中立国本身选择中立地位。②中立国的中立地位得到交战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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