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正与公平待遇是投资条约中规定的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应享受的一种待遇标准。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相对待遇标准不同,公正与公平待遇被认为是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的绝对待遇标准。国际上对该待遇的概念和范围尚未形成共识,有的解释为国际习惯法中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包括正当程序,不得拒绝司法等;有的根据善意原则进行宽泛解释,认为该待遇具体内容包括东道国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投资者的合理期待、透明度、非歧视、非专断等因素。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正与公平待遇:
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都规定了公正与公平待遇条款,但措辞不尽相同,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在条款中直接规定缔约方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公正与公平待遇,不提及国际法概念;涉及国际法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条款,规定其为国际法下的公正与公平待遇,但不明确规定待遇的具体内容;规定缔约国应依据国际习惯法给予外国投资该待遇,目该待遇不得超过以国际习惯法最低待遇标准应给予的待遇,亦即将该待遇的内容限定在国际习惯法最低待遇标准范围内;明确列举构成违反该待遇义务的几种情形,缔约国的措施只有在符合此限定的情形或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构成违反公正与公平待遇。
违反公正与公平待遇的标准:
在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上,许多投资条约并未明确指出公正与公平待遇所包含的要素,也未明确限定条款适用范围,因此,在有关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有的仲裁庭一度扩大对该条款的解释,认为该条款对条约中其他条款具有修正作用,从而认定东道国对其他条款的违反也构成对本条款的违反,或者认为即使东道国对外资采取的管制措施并未达到“间接征收”的标准,但也构成违反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这一做法过于偏袒投资者,侵蚀了东道国的公共政策空间。不过,在欧美等资本输出大国越来越频繁地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被申请方之后,对公正与公平待遇的扩大化解释终于得到遏制。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在认定东道国是否违反该条款时表现得更加审慎。
来源:中国大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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