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也称海牙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条约生效时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
历史背景:
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这次持续两个半月的和平会议有26国参加且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确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海战、陆战和战时海关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以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以受理争端双方的仲裁申请等,最后一项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图借此避免争端国之间诉诸武力、而非谋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所有这些成果和“共识”,形成了一份当年7月29日签署、翌年9月4日生效的《海牙公约》。
第二届“万国和平会议”又在海牙召开,尽管由于各国尤其列强矛盾加剧,这届会议被公认是“失败的一届”,但会议仍然促使《海牙公约》进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个附件组成的旧约,被由13部分正文组成的新约所替代,其中倒数第二部分就是“创建常设仲裁法院”。
条约1907年10月18日签署,1910年1月26日生效,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但事实上在二战结束前常设仲裁法院几乎门可罗雀。
与联合国关系: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常常被一般人误解为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的仲裁庭。其实,二者无关:2016年7月13日即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裁定南海仲裁案的第二天,联合国官网发布便常识信息说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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