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8日上午9点,“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徐崇利教授以《共建“一带一路”与“超合作国际经济法”》为题作大会专题报告。围绕“一带一路”发展历程与国际规则建设,徐崇利教授介绍了“超合作国际经济法”的缘起,论证了共建“一带一路”与“超合作国际经济法”中合作生产性的扩大与合作分配性的改善,以及“一带一路”与“超合作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制度竞争逻辑,指出“超合作国际经济法”是“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特色,“一带一路”是实践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最集中地带。本场专题报告引发了与会人员对共建“一带一路”与国际制度建设的深入探讨和思考。
一、国际社会位阶及相应国际法类型:“超合作国际经济法”的缘起
徐崇利教授指出,与国际社会历史发展中主流的康德式社会、洛克式社会以及霍布斯式社会等国际法类型不同的是,中国认为国家共有角色应当是“伙伴”,坚持打造全球新型伙伴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理念核心是实现互利共赢。不言而喻,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乃是中国以一个大国的站位,放眼全人类和平与发展之大计。由此,对于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中国主张国家间互为合作伙伴,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其意应解读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
在“超合作国际经济法”当中,“互利共赢”即体现在“超”的两个方面:一是“超级”,扩大合作生产性,即做大蛋糕;二是“超越”,改善合作分配性,即分好蛋糕。正如2023年10月10日发布的《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白皮书当中指出的:“共建‘一带一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积极倡导合作共赢理念与正确义利观,坚持各国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推动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
二、共建“一带一路”与“超合作国际经济法”:合作生产性的扩大
构建“一带一路”是扩大合作生产性的一个关键平台。中国抓住机遇,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显著增进了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合作,其中包括重要的经济合作,而“超合作国际经济法”在其中发挥了一般国际经济法所没有的作用,作为“润滑剂”实现国际合作,更作为“催化剂”扩大合作收益。
同时发挥有效市场作用和有为政府作用则是实现方式,即在传统“消极一体化”方式之外,“一带一路”建设增加了政府服务市场的“积极一体化”功能。例如,将“政策沟通”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和重要先导,可以有力促进沿线国家之间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经济合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形成的超大规模合作必然对制度供给提出重大需求,这表明了中国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建的必要性。
三、共建“一带一路”与“超合作国际经济法”:合作分配性的改善
构建“一带一路”是改善合作分配性的一个重要窗口。按照“实力界定收益”传统逻辑下,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权力优势,历来谋求对国际经济立法过程的主导权。与之相殊,中国奉行互利共赢的基本准则,主张国际经济立法是各国之间“共商规则,共建机制”的过程。对互利共赢基本准则的通常解释是“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但在“一带一路”倡议项下,该基本准则可进一步理解为,“我们要在发展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考虑照顾其他国家利益”。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世界银行的对比即是最典型的例子,世界银行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采取的是加权表决制,典型地反映了战后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反之,中国则是善用自己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形成的软硬实力优势,有效推动和引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建,充分地体现了具有内涵上根本性和外延上普适性的互利共赢基本准则。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超合作国际经济法”:国际制度竞争逻辑
在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下,南北矛盾长期存在,并始终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斗争的一大主题。由于发展中国家很难进行实质性改造,中国只能针对其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收益分配状况,支持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诉求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此种改进虽然突破了“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在贫富国家之间一体适用的状况,但并未改变该基本逻辑本身。当前,中国大力倡导并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延续“体系内改进者”原有角色的同时,又开始逐步获得了“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后者集中体现在中国推动和引领构建的“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之中。
中国扮演“体系外变革者”新角色,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实力界定收益”基本逻辑本身进行改造。中国主张,“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首先以类似WTO的“通行国际法”为基础,中国在其间发挥的是“体系内改进者”作用。其次,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以互利共赢为基本准则,中国将推动和引领创建越来越多的专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国正在发挥“体系外变革者”的作用,同各方商签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交通环保等协定,努力打造共建“一带一路”的规则和法治网络。
最后,徐崇利教授总结认为,“一带一路”是对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是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为践行国家之间应在互利共赢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的理念,中国宜扮演“体系外变革者”角色,始终如一的理念并非要推翻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而是意在通过推动和引领体系外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对体系内现行制度在功能上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并对体系内现行制度的改进形成“杠杆效应”,推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体系外变革者”,依托“一带一路”平台推动和引领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这将成为中国稳定和拓展相应国际经贸空间的重要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