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回顾

当前位置: 首页 > 年会专栏 > 会议回顾 > 正文
 

会议简报第6期 分论坛三:“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之一)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

20231118日下午130分,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三“‘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之一)”顺利举办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张庆麟教授主持论坛。张庆麟教授指出,研“一带一路”规则建构对我国继续完善“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税法的角度分析国际投资条约中税收有关条款及争议解决,研究解剖以CPTPP为代表的新兴投资条约为国际投资法研究提供了创新视角。

论坛围绕“一带一路”下投资仲裁与争端解决、国际投资规则构建创新、投资法治合作等议题展开,武汉大学崔晓静教授、华东理工大学彭德雷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大学谷婀娜副教授、宁夏大学张媛媛老师、甘肃政法大学学涉外法治学院曹莉萍副教授分别以《国际投资仲裁: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新路径?》《涉外法治视角下“一带一路”国际规则的建构》《“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合作:意义﹑困境与行动建议》“一带一路”视野下CPTPP投资规则创新发展及中国因应》《“一带一路”视域下中亚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为题进行了分享,引发了与会人员对“一带一路”视角下税收争端解决、投资法治合作、规制构建创新等国际投资法新问题的思考与探讨,为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法前沿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夯实基础。

一、创新国际投资规则研究视角,提升规制前沿研究领域话语权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世界局势加快演变,逆全球化潮流愈演愈烈,对全球化进程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导致反全球化思潮和政策取向大行其道。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亟需变革与创新。

投资协定可以有效弥补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不足,因此可借鉴投资仲裁机制,完善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崔晓静)。国际税收争议涉及数额庞大,给企业带来严重负担,关注国际税收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有现实必要性。由于我国大多数投资协定中都规定将投资仲裁作为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存在我国的税收措施被提交国际投资仲裁的风险。但国际投资仲裁对于税收争议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国际投资仲裁相较于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路径具有独特优势,投资协定实体条款有利于弥补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不足,且投资仲裁机制更具中立性和有效性。然而,国际投资仲裁自身面临公正性、一致性局限的质疑,并且其在处理税收争议时存在挑战税收主权、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推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可以通过明确税收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纳入联合税务否决条款限制投资仲裁对于国际税收争议的适用,适当借鉴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协调投资协定与税收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中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机制的改革,促进投资协定实体条款的细化完善。

CPTPP投资规则在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利益方面有诸多创新之处,但其存在不足仍需进行深入探讨(张媛媛)。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对投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迅速增加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基于协定的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保护和促进了投资,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在一些案件中对国际投资协定条款的宽泛解读引发了对国际投资协定和投资仲裁争议和批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实现了国际投资规则的创新发展,从规则层面对国际投资协定和仲裁的反对浪潮进行回应,这一方面可以帮助东道国避免违反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内规则,保障了其政策空间,另一方面,这些规则创新保障东道国合法利益,特别是环境保护利益的程度,仍然存在争议,需结合既往仲裁案例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此外,于中国而言,虽然国际投资协定IIAs与国际投资仲裁依然“一带一路”投资保护的重要手段,但中国在“一带一路”伙伴国家签订或升级IIAs时,CPTPP投资规则可以作为借鉴,助力中国条约谈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法律参考与支持。

二、强化“一带一路”国际规则建构,助力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七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一带一路”倡议被写入联合国大会决议。十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已取得丰成果硕,朋友圈不断扩大。但由于“一带一路”倡议覆盖的地域广泛、复杂,各国发展阶段、社会制度、法系特征等都存在差异,其具体实施也将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这对“一带一路”国际规则建构提出了要求。

通过“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助推国内法治水平的提升,为新发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彭德雷)。“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实施将逐步拓宽和深化中国海外贸易和投资的范围,但由此也将导致国际经贸投资的“风险升级”,诸如地缘政治、海外市场恶性竞争、资源依赖以及规制与政策障碍等风险不可避免。因此,“一带一路”国际规则建构需要涉外法治的思想指导,“一带一路”经贸投资风险亟需国际规则防范。推进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的“软法”治理,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和《投资便利化协定》等达成为契机,不断完善双边投资立法和投资合作,缓解投资规模增长与投资规则不足的内部矛盾,推动与沿线国家投资协定的升级。强化“一带一路”国际规则建构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互动,加强相关国内法的完善,有助于为“一带一路”国际规则构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推动国际规则建构,助力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加强“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合作,提高合作制度化水平及国际投资治理效能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构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持续深化务实合作,各类项目扎实推进并取得一系列开创性﹑引领性成果,为世界经济复苏发展和共建国家民生改善注入了重要推动力。但与此同时,由于沿线国家发展程度差异,中国在推动“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合作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治合作,构建“中国+中亚五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曹莉萍)。中亚国家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境外核心区,共建“一带一路”10年以来,同中国在发展战略对接、合作机制建设、重大项目推进等方面结出累累硕果,经贸联系愈发紧密。研究中亚各国争端解决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助于保障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石之一。优化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中国+中亚五国”机制为平台,构建以国家联络点为中心的“中国+中亚五国”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进一步落实“中国+中亚五国”地方合作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和海外务工人员提供法律保障。

“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合作是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的制度供给,其在价值层面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以及实践层面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作为中国突破西方“规锁”,对促进国内与国际规则的互动与对接,健全中国外资法治体系具有重要影响(谷婀娜)。目前,中国在推动“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合作进程中仍然存在投资条约体系庞杂且内容陈旧,合作文件规范化不足,合作机制的制度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中国需要在夯实已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目标的指引下,构建以双边为基础,以区域为重点,以多边为依托的合作机制,在完善议事规则与协调机制、革新国际投资条约、层递改革国际投资体制方面提出行动建议。同时,推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多样化,以程序性改革促进实体性权利义务均衡化,引领构建多边投资条约。

漆彤教授指出,税收争议涉及国家主权,是典型的投资争议,因而具有投资争议的一般性特征,但也有其特殊性,推动国际投资法研究方法创新,采取跨学科研究方法对国际投资法未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李尊然教授指出,“一带一路”国际法治需要润滑剂和催化剂,即既需要投资便利化等一般性措施,也需要国家政府更积极主动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