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8日下午1点30分,“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分论坛二“国际贸易法治实践的新问题(之一)”顺利举办。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石静霞教授主持论坛,东南大学肖冰教授和厦门大学房东教授作评议。分论坛二主要围绕国际经济安全困境、国际经济制裁和涉外法治等议题展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桂强、武汉大学法学院南迪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马乐副教授、伊犁师范大学刘俊梅老师分别以《国际经贸规则的安全困境》《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制裁的新路径:迈向私人制裁?》《论国际贸易合同制裁条款下的风险分配及其规制》《涉外法治视域中的禁诉令》《INGO 对华“灰色区域”贸易措施的国际法规制困境及应对》为题进行了分享,各位嘉宾在探讨中获得了新的思考与启示。
一、破解国际经贸安全困境,开创国家安全崭新局面
当今世界“逆全球化”思潮发展,热点问题交替升温,影响全球战略稳定的消极因素增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已成为国际安全的现实问题。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过程中,各国更加关注全球价值链的弹性及关键环节的可替代性,将国家安全列为贸易政策制定的重要考虑标准。
国际经贸规则已出现安全转向,需要理性应对国际经贸中的安全悖论,走出安全困境(沈伟)。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安全泛化主义体现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国家安全悖论呈现出“国家安全从政策转变为工具”的特征,国际经贸规则的安全困境和国际经济秩序也面临着结构性调整。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重要性上升、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安全的日益重视、新兴国家的快速崛起、民粹主义抬头、逆全球化和保守主义回潮、国际法规则有限等因素加剧了“安全困境”。“安全困境”使全球化陷入停滞,以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为基石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陷入困顿,以自由贸易为原则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有可能被例外性的安全规则取代。走出国家困境、理性应对国家安全泛化,需要借鉴博弈论思想,从多方面着手。
二、私人制裁重创经济基础,背离公共制裁政治目标
近年来,全球地缘政治冲突加剧,逆全球化潮流涌现,为二战以后形成的以WTO为核心的国际经贸秩序带来极大挑战,部分西方国家奉行单边主义,滥施单边制裁,频繁将国际制裁作为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政策工具,极大破坏了国际经贸秩序。
私人制裁的出现,为当前关于国际制裁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为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制裁指引了新的路径(刘桂强)。跨国公司在南非反种族隔离运动以及俄乌冲突大规模撤资中采取的私人制裁行为,以主体私人性、手段商业性、启动自主性和实施规模性为特点,提高了制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跨国公司实施私人制裁是因为跨国公司的决策正在从原有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股东中心主义”向重点关注消费者等利益诉求的“利益相关者中心主义”转变。因此,私人制裁将更有效地重创被制裁国的经济基础,弥补公共制裁有效性方面的不足,但也会造成背离公共制裁的政治目标、表里不一以及人道主义危机,政策制定者应以审慎的态度对待私人制裁。
三、规制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合理分配经济制裁风险
经济制裁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交易背景,在合同中写入制裁条款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合同发展的趋势。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制裁条款的风险分配功能既具有优越性,也具有局限性,其中语言文字的局限、人之理性的有限以及订约双方的能力强弱等因素会影响该功能的发挥。
出于对契约实质正义的追求、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国际贸易秩序确定性的考量,应当从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对国际贸易合同制裁条款进行规制(南迪)。在私法层面,应当充分利用合同解释方法弥补制裁条款的局限,明晰合同解释的维度,合理优化风险分配规则,使经济制裁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在公法层面,应当合理适用和解释国内阻断法,充分考虑制裁条款的经济目的,不宜对阻断立法的强制性效力作扩张解释,以免造成对商业自由和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在司法中兼顾个体利益的保护,更有利于减少对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更大化地实现国家利益。
四、综合看待合法性挑战,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对外法治斗争是涉外法治最重要的面向。2020年,中国法院在涉外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连续做出五项禁诉令裁决,未有明确规定的禁诉令制度开始被广泛关注和讨论。
除了对中国式禁诉令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方法进行对策性研究外,更要对以禁诉令为代表的涉外法治模式展开分析和解构(马乐)。“以彼之道,还之彼身”可能遇到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合法性挑战,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不能消解法律移植带来的体系自洽与制度配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从这一意义上说,以对外法治斗争为内涵的涉外法治需要更充分的理论证成和制度储备。本土化、国际化以及实际效用是移植域外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要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预先考虑到各项情况再去实施,减小阻力和挑战。
五、应对INGO对华贸易措施,发挥反外国制裁法作用
自俄乌冲突以来,西方国家加大了对俄全面制裁,俄罗斯已受到高达1.4万余项制裁。在这些制裁中,除西方政府的制裁外,更多是由国际非政府组织(简称“INGO”)实施。而我国一些热点事件背后也都有这些组织的身影,例如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联合抵制新疆棉。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法》强调的是“反”,主要是防御和抵制外国的单边制裁、干涉我国内政和歧视性限制措施(刘俊梅)。我国的反制裁法同国外的“单边制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反外国制裁法》更强调应对、反击、回击某些国家遏制打压中国的措施,是在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的一种反向域外适用,反映的是我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对等措施,目的仅在于对他国的不当域外适用和单边制裁进行阻断和反制。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通过和实施,可以精准打击国际非政府组织采取的“灰色区域”非政府措施,以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我国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弥补国际法规则对于此类组织及其行为措施的管制漏洞。
石静霞教授指出,国家安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但目前对其概念界定尚不统一,几位发言人的研究内容极具创新。肖冰教授认为法律人惯以不变应万变,总体上是保守的。但“变”这一概念却贯穿在今天的会议中,情况已与以往不同。新时代法律人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在现实中发现问题、寻找答案,并做出应有的贡献。
房东教授具体评议了五位学者的发言,就南迪的论文分享,他建议:文章整体都在谈国际贸易合同,但文章又讲到司法领域合同等多种类型合同,因此精细化国际贸易合同概念,论文也许会有更高的价值。就马乐的分享,他提到:中国法院的五项禁诉令裁决背后是否存在一种类似于报批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就刘俊梅的发言,他提了两点建议:一,在关贸总协定向下讨论时,“灰色区域”贸易措施的行为主体不是私人,而是政府,所以这个概念应有一个更精细的区分;二,文章指出的INGO不受国际法管控,WTO内也没做出规范是个例,当非政府行为体给WTO成员造成利益损害时,WTO中存在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