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有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2008年12月,《东盟宪章》正式生效。根据该宪章,东盟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一)东盟峰会: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二)东盟协调理事会:由东盟各国外长组成,是综合协调机构,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三)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包括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理事会、东盟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理事会,协调其下设各领域工作,由东盟轮值主席国相关部长担任主席,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四)东盟领域部长会议:由成员国相关领域主管部长出席,向所属共同体理事会汇报工作,致力于加强各相关领域合作,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
(五)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负责协助落实东盟的协议和决定,并进行监督。(六)东盟常驻代表委员会:由东盟成员国指派的大使级常驻东盟代表组成,代表各自国家协助东盟秘书处、东盟协调理事会等机构开展工作。
(七)东盟国家秘书处:是东盟在各成员国的联络点和信息汇总中心,设在各成员国外交部。
(八)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相关事务。
(九)东盟附属机构:包括各种民间和半官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