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回顾

当前位置: 首页 > 年会专栏 > 会议回顾 > 正文
 

会议简报第18期 分论坛十五:“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之四)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

20231119上午1030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分论坛十五“‘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之四)”顺利举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周新军教授主持论坛。分论坛十五主要围绕“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展开,浙江财经大学刘勇教授、华东理工大学祝宁波副教授、武汉大学孙雅兰博士、武汉大学黄可而博士、复旦大学杨思远博士分别作了题为《哈萨克斯坦被投诉的典型投资仲裁案与中国对策研究》《论我国农业对外投资行政合规监管机制及其优化路径》《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化完善路径研究》《Regulation of Outward FDI Subsidie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Trade, Investment, and Competition Law》《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演进逻辑及中国因应》的发言,为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夯实基础,对加强“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颇具启发意义

一、“一带一路”视角下对外投资合规管理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外投资问题日益增多,合规监管随之不断发展。然而,受大国博弈以及我国企业在跨国投资活动中合规风险意识缺乏、合规管理能力欠缺、对外直接投资补贴及其监管的法律影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等因素影响,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常常成为东道国和国际社会关注和合规调查的重点。

祝宁波教授指出,农业对外投资的长期性和高风险化,以及国际社会特别是东道国对农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要求,使农业企业境外投资的合规管理需求强劲。对我国企业农业对外投资经营的合规监管是行政部门不容回避的职责。此外,尽管我国已经在行政监管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合规监管实践,但其实施效果尚待时日检验。从农业对外投资企业合规管理需求视角来看,相关的行政合规监管在合规指引、合规风险提示、行政合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内容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最后,祝宁波教授建议要不断推动农业对外投资合规监管制度的建构,以专项合规监管引导机制提升农业对外投资企业的合规水平。

武汉大学黄可而博士关注对外直接投资补贴规制问题,指出随着产业政策回潮和地缘政治环境演变,OFDI补贴政策在经济效益之外承担了更多的功能。OFDI补贴规制问题一方面影响OFDI补贴规制进程如何进行、如何实现规制目标、如何应对规制挑战,另一方面影响OFDI补贴规制的现实效果、公众信任、发展方向等。在全球化进程及多边贸易体制受挫的节点,OFDI补贴规制体系的演进呈现出偏离多边路径的趋势。这种偏离不仅源于多边规则层面的缺陷和不足,还更多地受到国际经贸制度建构理念发展的整体影响。OFDI补贴规制问题仅是国际经贸制度建构理念发展过程中的切面,这些问题共同指向的延伸问题有如:多边技术性规范失灵能否转圜;公平作为国家经济主权限制依据的合理性,以及公平竞争要素在国际经济法中强化这一过程的有效性;未来国际经济治理中规制合作的空间与局限。

二、借鉴投资仲裁案经验,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刘勇教授指出,哈萨克斯坦被诉的典型投资仲裁案凸显了中国企业在哈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典型投资仲裁案是我们观察东道国投资环境与风险的重要途径。投资者诉哈萨克斯坦的仲裁案主要涉及仲裁庭的管辖权、公平与公正待遇、间接征收等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也凸显中国投资者在哈投资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对此,中国政府可积极推动《中国哈萨克斯坦BIT》的修改完善,扩张国际仲裁的受案范围,为中国企业在哈投资创造更好的国际法律环境,防止仲裁庭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投资者的诉求。中国企业应适时做好国籍策划,且在与哈国政府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纳入适当的稳定条款以及违反该条款后的赔偿责任,建立哈国投资征收风险的预警机制,避免或减少间接征收引发的经济损失。

孙雅兰博士认为,随着更大程度的投资开放与跨境贸易流动,需要在RCEP框架下形成一个更为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投资争端的预防、化解和解决等三个角度出发研究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发现RCEP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一定问题。在投资争端的预防和化解方面,RCEP在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投诉与帮助制度以及联合委员会职能等方面的规定缺乏充分的明确性,不利于实现相关规定的制定目的。此外,RCEP目前已经建立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缺乏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和监督、未建立上诉审查机制等弊端,无法有效应对缔约方的投资争端解决需求。与此同时,RCEP协定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搁置,难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这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均表明有必要进一步完善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RCEP区域下投资争端的公正和高效处理。

就构建体系化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路径而言,首先对RCEP在投资争端预防、化解与解决等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RCEP关于预防和化解投资争端的相关规定,如构建RCEP框架下的区域投资治理与合作平台、发挥RCEP联合委员会与各国联络点的实际作用、有效促进各国之间的投资信息交流以及落实投诉与帮助制度等。在投资争端解决的专门机制方面,探讨如何完善RCEP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发挥RCEP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作用。同时回应缔约方对于改革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的各项诉求,构建RCEP框架下的新一代兼容性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并且使各个投资争端处理机制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与互动关系。通过预防、化解、解决等三方面的投资争端处理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体系化的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使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成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一项高效模板,为RCEP框架下的海外投资活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三、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演进逻辑及中国因应

相较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业已成熟,美国总统和国会正在推动构建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引发学界和实务界热议。

复旦大学杨思远博士梳理并论证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进而提出中国的应对之策。他指出,尽管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在世界各国都不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工具,但是其目标和规则随着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境资本流动的发展历程而不断演进,深层次蕴含着以安全观念变迁为表象、全球格局演变为动因、新自由主义起落为本质的理论逻辑,促使其在管制与自由化的价值取向之间反复摇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不是一项完全孤立的制度,它与近年来受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界热议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产业战略”等相关机制之间既有互动、又有区别,其中的制度逻辑值得深入探析。杨思远博士还以美国新近立法动向为典型例证,从审查维度、审查模式和审查范围等三方面,在整体上择要梳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实践逻辑。最后,杨思远博士建议中国应当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同时积极研判相应的制度对策,如: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中国境外投资项目审查制度的完善;切实放开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依法运用反垄断、反补贴、对等措施等涉外法律工具,适度回应未来美欧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落地。

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对学者们的报告进行评议。她认为两位国际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三位名校青年才俊的汇报都精彩纷呈,刘教授具象化的区域国别研究,让读者了解到了这个领域的发展状况,最后提出对中国的对策建议也很具有可操作性;朱教授的报告聚焦于农业投资领域,影响因素广泛而复杂,报告中提到的行政合规建议具有创新性。三位青年博士的文章也可圈可点,文章内容和框架结构详细完整,选题新颖独特,且与当下热点相结合,非常具有研究意义。五位学者的发言回应了此次论坛主题“一带一路”视角下国际投资法的新问题,既有实证研究,也有文本对比和规则建议,最后均回到对中国的启示和建议上,对听众来说是一场盛大的精神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