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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报第19期 分论坛十六:青年论坛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

20231119上午1030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分论坛十六“青年论坛”顺利举办。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赵龙跃教授主持论坛分论坛十六主要围绕国际制裁、争端问题,国际贸易法与服务规则、拉美国际国际投资协定问题与欧盟《反胁迫条例》等展开,汕头大学温志媛老师、湖南文理学院肖灵敏老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徐朝雨、东南大学詹杰、沈阳师范大学谢杭序、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刘雨馨、分别发表了题为《拉美对国际投资协定的合宪性审查:原因、立场、启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问题与中国对策》《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管辖权适用》《论欧盟<反胁迫条例>对“胁迫”概念的泛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与类型判断》《海南自贸港与CPTPP有关跨境服务贸易规则的匹配度研究》,洞悉了经济法领域的国际前沿动态,引发了与会人员对国际经济法学新问题、新发展、新征程的思考,有助于我国更好地理解、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发展趋势,提供“中国方案”。

一、国际制裁、争端问题与中国应对

国际制裁和争端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中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国家间的制裁措施和因此产生的争端涉及到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利益。这些制裁可能包括贸易限制、金融制裁、军事制裁等多种形式,常常因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引发纠纷和争端。

徐朝雨博士从国际法管辖权概念对单边经济制裁的约束的角度出发,通过细化管辖权至域外管辖权,乃至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管辖权的分析,探讨了属地管辖原则扩张、属人管辖原则转变、保护性管辖原则的应用、普遍性管辖原则的基础四个方面的合法性争议及实践问题,提出中国的应对方案应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丰富中国企业应对经济制裁的工具箱,如通过美国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救济。第二,扩大反对域外管辖的多边阵营。第三,完善对外制裁法律体系,包括坚持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与发展基本原则,完善涉外管辖制度等。

肖灵敏老师首先介绍了目前ISDS机制改革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坚持原有的投资仲裁模式设立上诉机构、以欧盟为代表的建立多边投资法庭制度,还有以南非为代表的采取东道国国内法院、国家间仲裁等替代性解决方式彻底废除ISDS机制三种主要模式。同时,肖博士提出,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国际交流合作的同时,也导致了国际投资争端数量的增加,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也在日益增加的纠纷中暴露出弊端,例如东道国权利受限、投资者权利过度保障、仲裁员的公正和独立问题、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力问题等,进而导致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公信力逐渐削弱。中国应当坚持国际法规则优先适用原则、坚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维护本国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原则;妥善处理管辖权问题、保障东道国权益以及适当限制东道国权利、强化东道国国内救济、确保仲裁员仲裁的公正和独立、健全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规则和保证裁决的执行力。

二、国际贸易法与服务规则研究

随着贸易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全球经济互联互通程度逐渐提高,这一趋势带来了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包括贸易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增加、市场准入障碍等,同时涉及到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规则与协定等多个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本违约制度,这在国际货物贸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国际相关规定对于根本违约制度,尤其是违约主要考量中Detriment”及“Foresee两大因素的界定较为模糊。谢杭序学者从合同可期待利益与实质剥夺的严重程度,剖析Detriment所包含的核心要素,从主客观标准的双重证明责任、可预见性时间点的确定、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揭示Foresee所涵盖的内容。同时,谢杭序学者分别介绍了,依据合同不能实现的时间分为预期根本违约与实际根本违约两种具体形态以及依据合同不能实现的程度分为全部根本违约和部分根本违约两个具体形态,提出要全方位理解根本性违约,使根本违约统一的判断标准扎根于各个国家的裁判法庭,促进各国企业在统一的法律环境中进行交易,打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于跨境服务贸易都极为重要。刘雨馨学者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规则的开放现状与中国入世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规则是目前中国范围内最先进的跨境服务贸易规则。同时,还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规则与CPTPP跨境服务贸易相关规制进行比较,发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规则在监督透明度、行政程序优化等国内规则缺乏广度;在跨境服务贸易的基本定义和适用范围缺乏深度;与禁止当地存在核心义务差距以及负面清单开放水平不足的问题。为此,刘雨馨学者认为要提升规则质量,致力全面化、精细化管理;适时引入CPTPP禁止当地存在的核心义务以及适当减少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的建议。最后,刘雨馨学者提出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现状和CPTPP跨境服务贸易相关规制进行比较,找到对应的制度差距,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利于推动我国申请加入CPTPP

三、拉美国家国际投资协定问题

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不断增长,各国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愈发紧密。在这种环境下,国际投资协定成为国家间保障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拉美地区作为全球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区域之一,在这一全球化背景下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国在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采取了各种政策,但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法律、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挑战和限制。

拉美对国际投资协定的合宪性审查尤为重要,而拉美国家对国际投资协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其中,哥伦比亚认定国际投资协定附条件合宪,厄瓜多尔认定国际投资协定不具有合宪性。(温志媛)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的既有正当性在法律、经济、政治、社会层面均出现一定程度的动摇,表现为东道国法院能力的适格、吸引外资的不确定性、缔约意愿和能力的转向及外国投资者脆弱性的争议,从而引发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等拉美国家对国际投资协定做出附条件合宪性或非合宪性的认定。为此,国际投资协定亟需在国际及国内层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治理,重塑国际投资协定的公平价值理念。

四、欧盟《反胁迫条例》研究与中国对策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律解释和适用呈现复杂性,而欧盟在国际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有一定的话语权,其新近推出的《反胁迫条例》是一种经济单边工具,一旦使用将对我国及我国企业的利益带来较大影响。

詹杰博士通过比对了欧盟《反胁迫条例》中的胁迫定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胁迫定义及参考了国家责任归责中的胁迫与条约签订中的胁迫,得出结论认为《反胁迫条例》中的胁迫没有设立压力阈值,为欧盟将来泛化解释胁迫概念、滥用反措施留下伏笔。詹杰博士指出中国在面对欧盟胁迫泛化的可能性与后果时,应清醒认识欧盟剑之所指:欧盟到底在反对什么,同时在欧盟针对我国使用该工具时,勇于在WTO等平台发起争端解决流程,以法律手段维护我国权利。除此之外,我国在经济制裁的使用策略中宜更为谨慎,不突显政治等目的,避免自身合法使用的经济制裁被不恰当地与经济胁迫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