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9日上午10点,“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论坛十四“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问题(之二)”顺利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理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蔺捷主持与点评。
本次分论坛主要围绕国际贸易与中国特色国际法展开,深圳大学法学院陈梦副教授、江西师范大学张泽忠副教授、重庆大学周婧媛讲师、四川大学熊一衡博士研究生和武汉大学陈镜先博士研究生分别以《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机制衔接》、《欧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域外效力扩张及对我国的启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中国应对》、《论我国对接CPTPP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挑战及路径》和《中美“芯片战争”:中国半导体财税政策能够突破技术封锁吗?》为题进行了分享。
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机制的衔接
面临当今法律界解决机制愈发多元,调节未来即将成为纠纷解决的主力,而仲裁不契合现行多样、复杂的调解需求,调解变得更加有吸引力(陈梦)。尽管中国商事调解机制仍未成形,但已经顺应国际调解发展,形成了独立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已经从统一商事调解规则,调解员资质认定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来积极应对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大湾区法治建设。大湾区应当借此时机,继续完善自身的商事调解立法和机制,积极融入和参与构建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对此,政府单位、国企、央企应发挥示范作用,带头推进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与法制化。
二、加速环保法律与国际接轨,抵御绿色贸易陷阱
欧盟新一代贸易协定具有强烈扩张苛刻环境保护规则域外效力的特征,面对欧盟自由贸易协定高标准、全方位的环境条款域外扩张的挑战,我们应客观辩证地检视欧盟这套国际贸易与环境游戏规则新变化,掌握好在这一领域的国际话语权,避免掉入其虚伪的绿色贸易理论陷阱。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绿色经济、环保与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以客观辩证角度检视欧盟的游戏规则,掌握其发展动向,并梳理我国国内的各项环境保护制度。我国有必要全面自我审查加入的多边环境协定及所作出的环境保护水平或标准的承诺,并以此为契机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的调整优化,推动绿色贸易、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国内的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深化改革,包括高效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有益探索公众参与实施和监督机制以提高透明度等。另一方面,在国际经贸协定谈判中,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的实际情况及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FTAs网络之目标出发,积极主动地推动符合自身利益且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环境条款也应如此。另外,需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环保规则的制定以推动公正合理环保规则的建立。
三、国际服务贸易应对突发势态的紧急措施的科学范式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起,许多国家政府为控制疫情势态,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造成国际服务贸易数量急剧下降。然而,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文书《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应对目前这种情况时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指导。面对各国政府“各自为政”导致的国际服务贸易受到威胁的情况,成员国在没有其他科学原则、证据的具体指引下,应遵循WHO的建议。WHO的具体应对措施也应基于科学,积极参考SPS协定的现有规则,明确成员国政府主权应当获得尊重和肯定,促进成员国政府间的团结和凝聚力。在颁布举措前也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可能受到影响的服务领域和子领域、服务交付模式、相关具体承诺、预计新措施的实施和持续时间、与公共健康紧急情况相关的风险简述以及成员国想要通过新措施达到的保护效果(周婧媛)。
四、论我国对接 CPTPP 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挑战及路径
数据跨境流动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本前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是当前国际数字贸易协定的核心议题,我国亟需构建起统一、高效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推动我国数字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对此,我国自贸区对接CPTP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可遵循“思维—规则—监管”的路径展开。
首先,推进我国自贸区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要正确理解和认识数据安全自由流动原则与CPTPP自由化倾向之间 的关系。第一,我国数据安全理念与CPTPP数据跨境流动的 自由化并非不能兼顾。第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例外”或“数据安全”的限定范围有异,我国对于“例外”或“数据安全”的限定范围更加宽泛,对数据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
其次,以自贸区先行先试实践明晰数据安全范围,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创新。第一,建议自贸区可探索对数据本地化措施实行精细化管理:一是严格区分数据本地化的关键适用条件;二是增加相关法规及政策透明度;三是合理实行分类管控;四是克制要求所有类型数据的本地化;五是结合数据主体和数据内容区分。第二,完善和落实负面清单实质上是允许自贸区探索更为宽松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再次,优化监管体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第一,在自贸区构建纵向协同、横向合作的高效监管体制。第二,在确保数据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于常态化出境或高频出境的同一企业的同类数据,允许该企业自我评估数据出境安全风险并提交备案后,实施数据跨境流动行为。
总的来说,自贸区的监管机构应该在保障数据的本身安全、数据流通安全以及数据权利安全的同时,稳步推进数字贸易、信息化建设以及数字产业化发展,并为数据的共享与流通提供更多可能性,减少数据流通障碍。
五、中国半导体财税法律政策的国际效能
半导体是信息社会和数字经济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多年来,半导体产业一直是各国技术和经济竞争的焦点。目前,中国半导体产业财税政策存在一定的局限,包括半导体产业财税法律规范层级较低,半导体产业到财税政策的设计存在局限性,以及部分地区落实半导体产业财税政策存在盲目性。美国及其盟国对中国实施了一系列"扼芯片咽喉"的财税政策。为了应对挑战,中国也应采取一系列半导体产业自力更生的财税激励政策,实现半导体产业的独立,关键在于加强基础研究,吸引人才,发展下一代半导体技术,建立独立的产业链。在立法模式上,中国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半导体产业促进法,并将财税优惠政策纳入其中。在政策设计上,中国可以对财税优惠政策进行改革和优化,提高其对半导体研发、投资、人才吸引的激励作用,并降低其被滥用的风险。此外,中国应及时应对GMT改革。在政策执行方面,中国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半导体产业财税政策的监督和控制(陈镜先)。
与会学者发言完毕后,蔺捷副教授作了具体且详尽的总结与点评。首先,就对欧盟贸易协定的环境条约的域外效应研究对中国签署双边、多边贸易协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其次,在商事调解机制衔接问题上,从多维角度出发,提出政策建议确保协调机制落地生效,值得进一步交流与研究。再次,在国际服务贸易经济应对方法上,教授与学者对“科学应对措施”解决路径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最终落脚在基于科学的基础上选择有效的解决问题的路径。最后,对我国自贸区对接CPTPP的跨境流动规则路径研究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认可其研究的实践可行性。